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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路边居民受噪声污染 有关部门应治理

更新时间:2014-11-26 17:32 来源:华商网 作者: 阅读:2384 网友评论0

夜深人静正要入睡时,突然被一阵尖锐刺耳的刹车声惊醒,这恐怕是不少住在路边居民的痛苦感受。更别说靠近城市道路主干道住户,整日被窗外接连不断车流的鸣笛声、起步声、刹车声所困扰了。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道路主干道周围盖起了鳞次栉比的高楼,交通运输噪声已成为不少道路边住宅居民不堪其扰的梦魇。11月2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将闭幕,有望经审查批准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对两侧建筑物造成污染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新建住宅受噪声污染的 应将防治措施在售房合同中明确

在网上随便一搜就可看到,西安一些楼盘的业主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对小区夜间噪声在投诉。如位于南三环与雁塔南路十字附近的某小区业主反映,因紧邻南三环与绕城高速,噪音污染十分严重。据业主自测,高层噪音白天达到75分贝,夜间也有68分贝,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对此,西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回复“该项目中的临路房间应安装隔声建筑外窗,增加绿化隔声林带,加设隔声屏障,以进一步降低交通噪声对住户的影响”。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一章,对此有明确规定。 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还要求,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违反该条规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什么是噪声敏感建设物,怎样算造成污染,已被噪声污染该如何解决?华商记者联系到西安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 “噪声敏感建设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他介绍,根据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声环境功能区被划分为五类,不同类别的环境噪声限值不同。其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其环境噪声限值白天(6:00-22:00)不得高于55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不得高于45分贝。

“但不能理解为是居民区的地方就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道路主干道两边就不能这样划分。”他强调,上述标准也需结合各城市具体的环境噪声标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7年颁布的《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属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环境噪声限值白天不得高于7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

据了解,10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20分贝以下被认为它是安静的;40-60分贝属于正常的交谈声音;60分贝以上属于吵闹范围;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100-120分贝呆一分钟,就可能导致暂时性失聪(致聋)。

华商记者注意到,包括纺织城福利区、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韩森寨小区、交大小区、建大小区、边家村小区、徐家庄小区等在内21个片区属西安市区一类标准区。

该负责人坦承,2007年颁布的这个标准确实有些跟不上西安城市的发展,此次条例通过后,该标准将进行修订。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噪声污染投诉 应15日内反馈结果

“包括体育健身噪声、装饰装修噪声等在内,只要居民感到了噪声污染,均可投诉举报。”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的投诉电话是12369、公安部门是110、城管执法部门是12342。“最好按部门职责范围投诉,可以提高效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移交处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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