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能否成为垃圾焚烧的第三大技术路线?
继炉排炉、流化床之后,水泥窑能否成为垃圾焚烧处理的第三大技术路线?
相比卫生填埋和堆肥,垃圾焚烧因占地小、减量大、可通过发电回收一部分能源等优势,在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发展迅猛。水泥、电力等行业纷纷表示,希望借助这片蓝海,实现绿色转身。
10月30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探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问题,引起环保行业关注。
委员们认为,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好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会上表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是一种可行方式,国家发改委将研究落实投资、价格、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
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即发布《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和国家能源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废弃物的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激励政策,逐步形成适合国情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给予了明确的支持,但是产业内对协同处置的争论却从未停止。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发微信感叹:“窑啊窑,垃圾、土壤、污泥、危废一起窑,窑啊窑……”
协同处置究竟是捷径还是弯路?在当前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的确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标准、规范初步建立
有业内人士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控标准松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但是相关人士指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保部已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项标准,初步形成了标准规范体系。
标准制定遵循了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如允许协同处置的掺烧比、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比发现,两个控制标准中的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限值完全相同,而协同标准中氯化氢(HCI)限值为10mg/m3,比焚烧标准中氯化氢1小时均值60mg/m3更为严格,其他重金属的标准也非常严格。
张益指出,水泥产品和垃圾衍生燃料(RDF)的生产和销售同样需要相关政策和标准支撑,但目前仍为空白。
对此,相关人士回应,由于各部委的职责所限,水泥质量标准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颁布,迄今尚未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标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协同技术应提高专业化
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30多年的应用经验,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研究。水泥行业人士介绍,水泥窑内温度高达1400~1600摄氏度,二噁英在高温下很难形成,利用水泥窑焚烧垃圾比一般垃圾焚烧厂更彻底,更具备不产生“二次污染”等优势。
但是环保行业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作支撑。
张益认为,水泥企业普遍不具备垃圾处理的专业知识,如对生活垃圾中氯(来自食盐、塑料等)、重金属及其他杂质的处置,若处置不当,将对水泥质量和水泥窑设备产生不良的影响。
“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的前提条件,是掌握成熟可靠的生活垃圾预处理技术与协同处置技术。现有各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主要有RDF入窑工艺、发酵入窑工艺、预气化入窑和预焚烧入窑等几种,但这些技术的优劣和适用性现在都还没明确定论,这些技术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不明朗。”张益认为。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在接受中国固废网采访时提出两点建议:其一,水泥窑的容量很大,掺烧30%以下的垃圾时,不能仅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否则,污染物被大量煅烧气体稀释,虽然达标排放,但仍会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他提议,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应同时控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其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应提高专业化程度,焚烧处理中对氯离子去除和除臭等问题应得到妥善解决。
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通过采用热解气化炉技术,先将垃圾热解气化成可燃气体,代替水泥窑部分燃料进行燃烧分解,再经窑尾改造和氯离子富集区抽气以氯化钙形式分离氯离子,解决氯离子的去除问题。
“即使这样,热解后的渣滓里仍然存在氯离子,不处理是不行的。”刘阳生指出。
发改委环保处处长陆冬森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要有专业化设计,对处理量、改造设计、监测有一系列要求,不是简单的掺烧,更不是垃圾水泥化。他坦言“现在可以改造且距离恰当又具备自有技术的水泥厂的确不多”。
商业模式可否成立?
垃圾焚烧的商业模式相对成熟。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市政公用行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一般可享受3项优惠政策:一是发电量保证全部上网;二是免征增值税,并在所得税上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国家会以垃圾处理费的方式给予企业补贴。
各地政府对垃圾发电项目的补贴标准并不统一,据中国固废网2013年数据统计,已投入使用的焚烧厂采用进口炉排炉的垃圾补贴费从130~240元/吨不等,另外,按照国家发改委2012年4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行全国统一的每千瓦时0.65元的标准电价。
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财政补贴为50~70元/吨,在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利润收窄的大背景下,水泥企业希望在承接处理城市垃圾中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
“一是希望开放垃圾处置市场,打破有些行政部门对垃圾的垄断,整治或取消其‘珍藏’垃圾的权力,责成其全面强化真正履行监管职责;二是中央财政对水泥窑烧废予以适当的补贴,因为水泥企业单纯预处理垃圾的成本每吨垃圾就将近100元,加上水泥窑熟料减产和单位熟料电耗热耗增加的支出,计入替代煤的收入后,显然是入不敷出的。”一位水泥业人士撰文指出。
但是同时,有些水泥企业却持截然两反的论调。他们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不需另建厂,而且垃圾可作为替代能源,降低了水泥的生产成本,因此,协同处置成本远低于垃圾焚烧厂的处理成本,甚至低于填埋成本。
张益指出:“我国生活垃圾热值低、水分高,替代燃料作用较低,因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处理成本较高。如果像个别水泥企业宣传的那样,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都大大低于正常水平,令人难以置信。”
水泥窑协同处置以低价竞争者的姿态进入固废处理产业,却因为拿不到高额补贴而陷入困境,而垃圾焚烧厂希望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后的残渣、飞灰以及渗沥液的幻想,同样由于缺少商业模式而无法实现。
政策决策宜谨慎
作为参加政协座谈会的专家学者,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聂永丰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座谈会上什么观点都有,没有形成什么必须要做的决定,我的观点是要积极、审慎。”
他又说:“我实际上是不太赞成的,推行水泥窑处置技术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聂永丰认为,政府应首先抓好试点,做好再推广。
“我赞成聂老师的观点,利用水泥窑焚烧垃圾在国内已有很多项目在运行,首先应把运营中的问题研究透。”刘阳生认为,“一旦推广,再发现水泥窑处置效果不好,改造的巨额成本谁来承担?”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项目的持续运营问题。水泥窑处置垃圾会受到水泥行业波动、季节的影响,与环境公共服务持续、稳定运营的需求不匹配,因此,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只能作为垃圾处理的一种补充途径。
政协座谈会意见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稳步有序地推进试点,防止蜂拥而起,更不能借此扩大产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不能代替垃圾焚烧,两者有竞争、有协同”。
但是,水泥行业仍然表现出了借政策东风、大干快上的急迫心态。据媒体报道,2014年7月,重庆市水泥行业协会通过两个多月的全国调研,制作了一份《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产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演示报告,这份多达88页的PPT文件的主要诉求点,是想通过各种渠道向政策层传递“水泥厂也是城市垃圾处理主渠道之一”的信息。
“发改委推行协同处置是有前提和要求的,不能偷换概念。”陆冬森在讨论会上如是说,“如果中央提1,地方干10,就坏了。目前,广东、云南、贵州有这种倾向。”
《贵州省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实施方案》提出,至2015年底前,贵州省将建成47条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生产线,省住建厅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省环保厅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项目建设,省经信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项目贷款贴息。
在政策的助推下,一些落后的小水泥窑是否会打着协同处置的旗号逃避关停风险,骗取协同处置项目上马、骗取国家补贴,扰乱市场秩序,令产业界不无担心。
“有的地方已经有很多自建焚烧炉上马了。”一位环保产业人士说。
有数据显示,一些发达国家水泥窑处理垃圾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10%~15%,而目前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仅为1.2%,如果以此为目标,协同处置产业必将有一个大发展。但是以目前的行业管理、技术准备、商业模式、产业基础而论,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似乎尚欠“火候”。张益认为:“有理由相信,现在提出全面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或项目可能为时尚早,建议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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