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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堆岂能越治越“污” 环保成新腐败高发领域

更新时间:2014-12-16 14:09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作者: 阅读:940 网友评论0

“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部门的权力不断增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廉政风险也在加大。浙江海盐县环保局一年内6人因受贿落马,就是一个例证。”办案检察官表示,腐败的发生不决定于“官帽”的大小,而是决定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的土壤。“强化对环保系统的权力监督,势在必行!”

浙江海盐环保局现腐败窝案

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在清污的同时,也成为被“清污”的对象:迄今为止,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近日,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朱晓芳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前,该单位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三个月不等。该单位原副局长殳乃峰涉嫌受贿案已经结束一审庭审,等待法院择期宣判。

据了解,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过多的权力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为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

平昊飞1998年进入海盐县环保局工作,2003年起担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直至今年2月辞职。工作期间,平昊飞结识了某塑料制品厂厂长楼某。

“2011年8月,平昊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讲起塑料粒子很赚钱,但是原料弄不到。”楼某事后交代说,平昊飞说自己有关系能弄到原料,并且给他介绍了冯某。到了当年10月,冯某就帮楼某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生产废料回收的协议。

拿下协议后,3人商定,由楼某全额出资,并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出面签合同,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某和平昊飞二人则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因为这个合同是凭借冯某的关系拿下来的,所以他们说要分利润,我也是同意的。”楼某交代,“另一方面,当时这个生意确实前景不错,能拿下这个合同就不容易了,所以也愿意分给他们利润。”

到了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最终押金200万元由楼某出,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昊飞垫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也从这时候开始,楼某开始分给冯某和平昊飞利润。但实际上,这个合同期楼某是亏损的。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了第二个合同期的经营,并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平昊飞拿回第一轮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轮合同期的押金200万元和预付款100万元均由楼某出资;合同期内,平昊飞、冯某二人收取固定“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楼某又亏损了。“平昊飞是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对我的企业能监管,我们生产塑料粒子又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某是他的关系,我也是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亏了,还是给了他们‘分红’。”楼某有些无奈地说。

经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今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某索要“分红”,计28.3万余元。

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2003年,李某成立了海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李某又组建了海盐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我的企业是做环保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我就想跟环保局的人搞好关系,这样他们就会向一些污染企业推荐我的环保设备工程,同时对我的企业能多照顾一点,当设备使用中出现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时,能尽量不处罚或处罚轻一点。”案发后,李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李某先后3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张健送去现金1.8万元,先后9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陈亚伟送去现金5.3万元。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李某的“付出”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丁某从事液压工具配件的制造和加工,属于污染企业。2012年,丁某的企业出现在海盐县紧固件行业酸洗磷化企业污染整治名单中。整顿后,丁某一边和包括李某企业在内的两家环保设备企业谈业务,一边观望。到了2013年左右,陈亚伟到丁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催他抓紧和李某签合同。之后,在陈亚伟的“关照”下,丁某的企业通过了初步验收。

据丁某交代,在海盐县做环保设备的企业主要有三家,就是李某、朱某和蔡某。“外地的环保设备企业报价一般比较低,但因为这三家跟环保局关系比较好,我们企业为了少些麻烦,宁可贵也找他们做。”

据查,张健收受蔡某所送现金8.5万元,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万元,在环保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陈亚伟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28万元,并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二人牟利。

“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部门的权力不断增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廉政风险也在加大。海盐县环保局一年内6人因受贿落马,就是一个例证。”办案检察官表示,腐败的发生不决定于“官帽”的大小,而是决定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的土壤。“强化对环保系统的权力监督,势在必行!”

用清风正气吹散环保的“官场雾霾”

2013年以来,东部某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乡科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54件,其中涉及“一把手”案件134件。办案人员发现,近三年来,“一把手”违纪违法成倍增加,传统热点领域易发高发,一些“清水衙门”成新热点,敛财手段日趋隐蔽。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该市查处乡科级以上“一把手”11人,2012年查处20人,2013年查处49人,年平均增长超过100%。2014年1-9月查处85人,同比增长九成以上。

同时,办案人员还发现,环保、安监、审计等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日益成为新的腐败高发领域。一线办案人员介绍,以安监领域为例,该市先后查处了区、县安监系统窝案,涉案6人。今年上半年,某区审计局局长、某县审计局局长在委托中介机构协审等工作中,分别收受贿赂16万元、12万元,先后被查处。

纪检办案人员介绍,在环保系统窝案中,该市原环保局局长贪污、受贿违纪总金额150余万元,部分党员干部在通过向其行贿获取权力岗位后,变本加厉大肆捞取钱财,全市环保系统共2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某区中医院院长受贿89万元被查处后,包括一个副院长在内的6名干部职工因违法违纪相继被追究责任。

“一把手腐败是滋生窝案的祸首。”该市一位办案人员说,在一个单位或系统,“一把手”处于权力的核心,其言行举止对下属有着巨大的导向作用。一旦“一把手”出现问题,往往在用人上出现“带病提拔”的逆淘汰现象,在经济上则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窝案串案。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一把手”敛财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办案人员发现,领导干部子女挂“空职”领高薪、以借钱、投资、代持股份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等方式层出不穷。该市原环境监察局局长曾安排其女儿在某公司挂“空职”领取“薪酬”20万余元。一位开发区“一把手”从开发商周某开办的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并投放到周某的另一下属公司参与“集资”,两年获利40万元。

此外,办案人员发现,不少“一把手”对党纪条规和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的对法纪缺乏最基本的认知。某单位“一把手”为解决职工福利低的问题,集体开会研究私分专项经费,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纪律,但其心里还认为“是经过集体研究的,是在为职工谋福利,是在做好事”。

在人们印象中,环保部门应该是一方环境的守护者,是蓝天绿水的捍卫者,然而近年来个别环保部门被“雾霾”蒙住了双眼、迷失了方向,贪腐频出,其暴露出的问题让人大跌眼镜。这种践踏国民健康生存权的腐败,比“苍蝇”、“老虎”更甚。

事实上,环保腐败已不是什么新问题,窝案串案背后的实质是权力的腐化和变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治理形势日益严峻,环保部门被赋予了越来越大的监管权和执法权,作为监管职能部门,总会有利益在权力的背后作祟。“官不在高,有权则灵”,环保审批、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甚至治污补贴,腐败分子总能找到权力变现的机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执法过程相对封闭,执法弹性较大,权力垄断程度高,缺少第三方监督,给环保腐败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审批制度较为宽泛,相关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处罚标准相对模糊,给执法人员的贪腐带来了“可操作性”。如果客观上缺乏监督约束,主观上动了贪念,那么执法者和违法者“狼狈为奸”也就不足为奇。

要打破这种利益共同体,首先要从改革体制入手,拉紧环保执法“宽松度”,加快细化审批制度、明确处罚标准,逐步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扩大公众环保参与度,让整个执法程序更加透明,从客观上堵死“贪腐之门”;其次,对敢于行贿、受贿的企业和官员、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于及时发现的污染问题实行“环保追责”制度,从根本上狠刹不正之风。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只有除去环保部门的“腐败脏水”、“官场雾霾”,才能重现我们所期盼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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