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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开征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意见

更新时间:2014-12-23 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033 网友评论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意见。截至12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时,共征求到意见350余条。  

为什么修订?  

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草案》是在总结2002年颁布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要求、新形势完善和制定的。  

这位负责人说,这种新要求和新形势主要体现在,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联防联控;天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进入了关键阶段,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支撑与保障;国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对污染防治有了新的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与之衔接;天津市近年来对大气污染防治积累了有益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  

与现行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有了大幅度增加,从原有的八章52条,增至十一章95条。  

增加了哪些内容?  

增加总量控制、预警应急等管理规定  

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告诉记者,修订的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首先是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围绕国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要求,修订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其次新增了总量控制、预警应急、污染源监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京津冀区域环保协作等管理规定。一是新增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明确了管理职责、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修订后的条例中新增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大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和处理章节,明确了预警管理、应急处置和事故预防等制度。三是新增了污染监测和监管相关规定,明确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机动车遥测路检等相关内容。四是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条款,明确了工业生产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五是新增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章节,明确了天津市应强化在政府协作、机动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项目信息通报、科研协作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第三是细化了燃煤、扬尘、机动车、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是控制燃煤污染,明确了全市燃煤电厂、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的改燃和并网等要求。二是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强化了建设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对各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加强道路扬尘、拆迁、市政、水利等工程扬尘污染治理以及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三是控制机动车污染,对加快淘汰黄标车、强化燃油品质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明确机动车道路遥感检测的合法执法地位、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四是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控制手段,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以及严格烟花爆竹环境管理给予了明确。  

如何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第四是强化了部门职责。一是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二是确立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明确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是加严了违法处罚规定,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提高行政罚款数额。如对施工扬尘的处罚数额,由现行条例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向大气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现行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二是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13种违法行为,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三是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增加了查封排污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超过总量指标且拒不停止排污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四是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向大气排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是增强了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公众参与和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检举控告。二是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环境质量等公共环境信息。三是要求排污单位公开其排污信息以及企业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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