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庭:“十三五”水电规划应强调生态文明
我国调整能源结构的关键是加速水电开发
2014年11月联合国发布的报告称,在遏制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政府为了避免发生无法逆转的情况,就必须在210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该报告显示,要争取平均温度升幅不超过2摄氏度,至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必须较当前减少40%至70%,到2100年接近零。IPCC指出,如果不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到21世纪末,气候变暖将很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严重的、广泛的、不可逆转的影响。例如格陵兰冰原融化失控,从而导致沿海地区和城市被淹,还包括对农作物生长至关重要的季风被扰乱等现象。
此后在北京召开的APEC会议期间,中美两个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已经达成共识,承诺要共同解决好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美国承诺要把原来在2025年减排17%的模具表提高到26%到28%。中国承诺要在2030年前达排放峰值,届时非化石能源的比重达到30%。
相对于国际社会日益严峻的减排压力,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的任务更是十分艰巨。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已经燃烧了全世界一半以上的煤炭(达到50.2%),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也已经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人均排放也已经超过了OCED国家。在遭遇到国际社会巨大的减排压力的同时,我国也出现了全国大面积的雾霾污染。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民生焦点。目前,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动力,不仅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而且也已经成整个社会的改善民生的重要诉求。
为此,国家也已经明确的提出了“去煤化”的能源结构调整目标。然而,替代煤炭靠什么,在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下,比较现实的还是要靠开发水电,因为我国的水能资源世界第一,总量约占全球的1/6,且目前只利用了30%多,还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水电是发电领域内节能减排、替代化石能源的第一主力。目前,全球近五分之一的电力来自水电,水电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比重更是高达85%。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但以往由于受到我国经济能力的限制,开发利用的水平却始终不高。这也是造成我国能源结构严重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面对紧张的资金和尖锐的供电矛盾,水电建设往往会让位于“投资省,见效快”的火电。改革开放后的“十五”期间,我国的水电迎来一次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在国家“十五”发展规划中,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然而,到了“十一五”,我国五年发展规划中对水电的描述,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十五”规划中的“积极发展水电”的描述,在“十一五”规划中被修正为“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水电”。然而,我国想在“十一五”规划中重视和强调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初衷,不仅没有在实践中如愿以偿,反而造成了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水电遭遇到了妖魔化的困扰,不仅很多规划开工的项目被搁置,甚至一些已经开工的项目,也曾被一度叫停,从而导致能源结构不断恶化,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在最重要的清洁能源水电发展受阻的情况下,要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能源需求,就只能加速发展煤电,其结果使得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都遭受了重创,并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以前由于整体经济能力不足不能开发利用水电的情况在全世界非常普遍。同时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的能源需求量也有限,因此,水电开发程度低的现象在欠发展国家中,似乎也并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但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腾飞以后,如果仍然不能及时地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清洁能源,那么其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必然要靠燃烧更多的化石能源来解决,难免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在“十一五”后期,为扭转水电被妖魔化的局面,国家组织了一系列的水电科普宣传,澄清了妖魔化水电的一些误导宣传之后,大批规划的水电项目才获得重启。与此同时,在制定“十二五”规划过程中,也把“十一五”的“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水电”的表述,调整为“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水电”。当时不少同志都认为,正是由于“十一五”规划把积极发展水电,变成了有序开发水电,所以才导致了水电被妖魔化的遭遇。然而,随后的几年实践结果,却并不能令人乐观。
根据“十二五”规划,我国新开工的水电规模应达到1.6亿千瓦(其中包括抽水蓄能0.4亿千瓦)。但是,迄今为止“十二五”已经过去了四年,而我们新开工的水电还不到零头0.6亿千瓦。完成计划的比例还不到40%。目前看来,我国“十二五”水电开工规划的完成情况,很可能还不如“十一五”。这说明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把水电政策从“有序开发”调整到“积极发展”,并没有能加快水电的开发建设。
通过进一步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序开发”与“积极发展”只是侧重描述不同的方面,而并无重大的区别。即使宏观上需要积极发展,对于微观的、具体的项目建设也必须要有序开发才行。不过,“有序”并不只是单方向的。真正的有序,既不能盲目地超前、也不能无故地落后。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水电的发展,最重要的序,当然是国家的发展规划了。因此,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未能完成水电发展的规划,其实就违背了“有序开发”的要求。
既然“有序开发”不是问题,那么为什么“十一五”和“十二五”水电的开工规划都没能完成呢?根据“十五”规划中强调“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并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的事实来看,很可能是“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所增加的“保护生态”的表述出了问题。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事实上,这种由于“生态保护”口号的误导,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出现在我国的水电行业,而且也出现在我国和全球的很多领域内。
我国保护生态的提法
来自保护环境
生态环境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名词。据考证,这个术语最初是已故中科院院士黄秉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这一说法提出来的。他当时认为草案中的“保护生态平衡”的表述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他的建议在政府报告和宪法中都被采用后,“生态环境”似乎就成为了一个法定名词。但此后,黄秉维院士自己也发现这个提法不够妥当,并曾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地说明,“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
虽然黄院士自己后来也意识到这个修辞上的疏忽,可能会造成某些概念混淆的问题,并已经建议过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予以更正。但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出现的名词,即使国家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不予收录,但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此后,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水法》、《农业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十多部与生态和环境有关的法律中,沿用了这一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法。
从此,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法,就在我国广泛地流行起来。尽管开创这个名词的黄院士的本意,是指要保护环境,但后来还是有不少人想当然地会把保护生态环境,有时理解成为保护环境,有时也简化理解成“保护生态”。然而“保护生态”的提法,虽然不能说是错的,但它确实会引起一些混乱。因为,生态系统有很多层次,不同的生态层次对应着不同的主体。生态系统的进化,就需要不断有某些主体逐步消亡。因此,针对不同主体保护不同的生态系统的话,肯定会存在着难以化解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水电发展的某些挫折和遭遇,可以说就是为了保护局部的小生态,而破坏了整个人类社会大生态的教训。例如在我国的怒江,如果我们无视怒江几十万人生存多年,砍伐林木、陡坡耕种,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发,河谷地带生态环境已经遭到极大破坏的现实,不让怒江人民发挥资源优势进行科学发展,决不是生态文明,而是一种在保护口号掩盖下的放纵无序的破坏自然的生态愚昧。不仅如此,为了保护怒江的鱼的生态、草的生态,我国每年相当于要多燃烧掉5000多万吨煤炭,多排放一亿多吨的二氧化碳和大量污染物。搁置怒江水电十年多来,所造成的生态和环境损失,远远超过了我国在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上的全部投入。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我国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上的投入和成果都非常巨大,但我国的能源结构问题却依然如此严重?笔者认为,答案就是:最有效的清洁能源水电,没能得到充分的开利用。所以事倍功半。
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的科学性
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面对我国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党为什么不是提倡要“加强生态保护”,反而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呢?因为,生态与环境有所不同。环境一般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一切的总和,它包括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有机体生活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人们在使用环境这个术语时,往往指的是人类环境,以人作为主体的。
对于生态,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曾指出:“每一个有机体都不得不反抗其环境,而文化又强化了这种对抗。生活于文化中的人实现了对自然的统治。我们重新改变了地球,使之变成城市。但这个过程包含着某种辩证的真理:正题是自然,反题是文化,合题是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这两者构成了一个家园,一个住所(“生态学”的希腊语词根oikos的含义就是住所)。
从宏观上看对于人类来说,生态就是要通过对自然环境的反抗,创造一个适应人类生存的生态与环境。这也可以称为,是以人为主体的生态。但是,生态一词的用法并不仅在此。众所周知,生态系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对于某一特定的生物进行研究时,其生态研究的主体是某个个体、某个物种或某个种群。与“人们在使用环境这个术语时,往往指的是人类环境,以人作为主体的”所不同的是,人们在使用生态这个术语时,主体可以是人(如:罗尔斯顿),也可以是某种特定的生物研究的对象。对于人的生态,当然必须要保护好,但是,对于某一特定的生物,过分地强调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整个地球系统的正常生态进化。
目前这种由于片面地强调保护某种生态影响了全球生态进化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生态学界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英国的生态学会理事长就在世界著名杂志《自然(nature)》上发表了他在英国生态学会百年庆典上的一篇题为“生态学必须进化”的演讲文章。他指出生态学研究必须站在全人类的高度,必须高度关注气候变化、疾病传播、粮食安全等有关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生态问题。他号召学者对各种动、植物生态的研究,不能只强调保护,而更要尊重其进化规律。也就是说,生态学者必须要有“以人为本”的保护生态的意识,必须要尊重人类文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自然生态进化。这充分说明,生态科学的最新发展方向,与我们党所倡导的“生态文明”理念完全是不谋而合。
简言之,环境必须要保护,但对自然和生态则不能只强调保护而更需要尊重其进化规律、适应和维持其必要的平衡。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当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进入了后现代化,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任务极为紧迫。但另一些地区还非常贫困,甚至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半原始状态,亟待科学发展。为了避免让不严谨的“保护生态”的口号,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进化的一种理由,我们应该意识到“环境”与“生态”一词可能存在的差别,慎用“保护生态”的提法。而应该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取代不科学、不严谨的“保护生态”的提法。
亟待用生态文明取代保护生态
不难发现,只有在“十三五”规划中用更科学生态文明的理念,取代“保护生态”的表述,才有可能避免继续出现“十一五”和“十二五”当中所出现的水电发展受阻,开工规划不能完成的困境。无论是用“在生态文明前提下”,还是用“在生态文明的基础上”的表述,都不大可能再造成以往,被人用保护某一条鱼(的生态),某一根草(的生态)理由,理直气壮地否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的水电开发的局面。
目前,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用生态文明取代“保护生态”的进步,已经出现在我国的很多行业。例如,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作出修改。修改前,第一条中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表述,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替代。这一点难道不应该在我们的“十三五”水电规划中有所体现吗?
要知道,生态保护与生态文明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保护生态就是生态文明。不可否认,发展和保护历来都是一对矛盾,即使是科学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同样不可避免。但是,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之间,因为有了“以人为本”的共同原则,则往往达到相辅相成的最佳平衡。因此,要想真正落实好积极发展水电的能源政策,调整好我国的能源结构,亟需根据《环保法》的变化在“十三五”规划中用“生态文明”取代“保护生态”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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