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解读:"史上最严"的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2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人代会自2001年以来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聚焦了舆论的众多目光。省内媒体也纷纷推出了大手笔的解读文章。昨天,江苏省人大网站全文发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人民网江苏网络舆情为您梳理解读这份条例,看看《条例》有什么亮点、哪些“干活”,哪些规定又和寻常百姓息息相关。
【条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出处: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二条
【解读】
老百姓对污染企业的追责打官司难,往往因为得不到监测数据而难以开展,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是应有之义。
【条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解读】治理工业污染,“高标准”也是重要手段。对于高污染项目,必须严控增量。
【条款】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第三十九条
【解读】这部地方性法规是严格的,也就是说,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仅是罚款了事,也不是以罚代管,而是通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终止这种环境违法行为。
【条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第四十五条
【解读】关于南京会不会限牌的问题,此前各种风声不断,特别是杭州、深圳等地“一夜限牌”,市民担心南京是否也会“半夜鸡叫”。此次明确规定“提前30天”,堵死了这种可能。
【条款】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第五十三条
【解读】扬尘污染是造成雾霾的凶手之一。用绿色的小草代替地面硬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有效降低扬尘,还能减少二次污染。”
【条款】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第五十九条
【解读】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此次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作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露天烧烤以后不能不顾他人地任性吃了。
【条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出处: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第六十三、六十七条
【解读】除夕夜过后,在人们喜迎新年,沉浸在欢声笑语之中时,面对满地狼藉,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却要增加好几倍。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可以大大减少这种污染。
【条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五)禁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出处: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十四条
【解读】污染严重时是否要停止户外活动、学校是否该停课,这些备受市民关注的内容此次在表决稿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应急响应措施,大部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程序严谨严格,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七章单列了一章,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处罚规定。有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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