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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更新时间:2015-03-02 08:44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阅读:424 网友评论0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天津将扩大公众参与,实行群防群治。  

天津市环保局对2012年至2014年4月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显示,天津的大气污染物以本地产生的为主,前四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  

保护环境,突围“霾”伏,人人有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介绍说,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条例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一是环境信息公开。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三是保护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给予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接受公民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分为11章、97条,2015年1月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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