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保部门可就11种情形启动约谈
更新时间:2015-03-04 21:51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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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3月4日电(记者张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对11种情形启动约谈机制。
这11种情形主要包括: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广西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对辖区生态保护不力,触犯生态保护红线,造成辖区生态体系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行政区内干预、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妨碍环境执法问题等行为。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环保部门可针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约谈可由环保部门单独实施,也可邀请自治区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必要时还可邀请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
今年2月初,广西贵港市环保局对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甘化酒精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4家重点污染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建项目未批先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欠缴排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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