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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污染防治:建议增加区域责任主体

更新时间:2015-03-04 22:15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作者: 阅读:429 网友评论0

3月4日电,在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跨区域污染防治已成为难点中的难点。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国家要求建立跨区域的污染联防机制,但有担当的责任主体目前还没有,建议升格环保部下设的区域环境督查中心。

当前,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屡见不鲜。“多年来的区域合作,在遏制大气污染方面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效果不彰。”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说。

水污染亦如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介绍,去年在沪的全国人大代表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过专题调研,在涉及长三角水污染防治时,发现区域内存在工农业生产、生活污染排放量比较大等问题,长江口的咸潮入侵现象也令人忧虑。

跨区域污染防治为什么这么难?张泓铭认为,现行合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缺乏一个责任主体。虽然环保法规定在跨区域污染防治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但能担当的责任主体是谁?没有明确。“地方有责任,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等于大家都没有责任。没有一个行政主体能为全区域的大气质量直接负责,出了问题不知把板子打到谁身上。”

张泓铭认为,只有环保部下设的区域管理机构,才适宜扮演跨区域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角色。“但环保部下辖的五大区域环境督查中心,仅仅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管理权。可以考虑将其升级为统领全区域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明确其有执法权。”

姚海同表示,对于长三角的水污染防治,应该对现行的长江流域协调、执法机构和架构进行改造,开发统一的水环境保护信息平台等,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早重视这个问题。

“当然,跨区域污染防治并非这么简单,但一个能担当的责任主体的出现,将使这项事业有突破性的进展。”张泓铭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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