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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5-03-17 22:54 来源:连州网 作者: 阅读:963 网友评论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节露天焚烧和扬尘控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9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清远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发动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各种环境空气污染源,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解决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全市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清远市两级人民政府的部署与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严格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堵截和清理环境空气污染源,把禁止秸秆、垃圾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减少和消除露天焚烧现象,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烧区域和扬尘治理范围

(一)禁烧区域:全市范围内实行区域禁烧。划定重点禁烧区域:市区(英城街道)、大站镇、英红镇、望埠镇和沙口镇全境范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其他干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江河两岸第一重山或岸线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范围内等。

(二)扬尘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硬底化道路、裸露场地和物料堆场、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等。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露天焚烧和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是露天禁烧和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露天禁烧和扬尘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和镇街、村组(社区)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对重点地段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坚决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发现一起,教育和整改一起;对环境保护部公布并经核实确认,发生在我市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和严重扬尘的区域,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当事人,由所在地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对故意进行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不听劝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露天禁烧和扬尘治理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业、农机、经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等形式,着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把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农业局引导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相关工作,落实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逐步扩大无秸秆露天焚烧面积,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五)强化建设工地管理。住建和城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要求各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设置封闭围挡墙和运输车辆冲洗装置,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抑尘,施工道路进行硬底化;道路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必须冲洗轮胎,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倾;禁止建筑楼盘工程直接向楼外抛洒建筑垃圾和废弃物。

(六)强化街道、公路的清扫保洁工作。环卫部门加强对街道清扫保洁工作,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新工艺,与“上喷下洒”工艺相结合,遇重污染天气时应加强“上喷下洒”工艺作业次数,减少道路扬尘产生量,同时要督促和教育环卫工人不得随意焚烧生活垃圾;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公路的清扫工作,及时清除道路沉积物。

(七)加大机动车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对黑烟车辆的查处和“黄标车”的淘汰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身夹带大量泥污、未采取封闭措施或有遗漏现象的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查处,严禁在公路上摊放物料。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黑烟车辆的查处和“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减少问题车辆尾气对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对矿物加工、粉碎和使用燃煤锅炉企业的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物加工企业和燃煤锅炉企业的烟(粉)尘排放的监管工作,确保其烟(粉)尘稳定达标。质监部门负责落实淘汰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

(九)加强矿山开采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管工作,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矿山的土地或山体复垦复绿工作。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物料堆场洒水抑尘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进行整治。

(十)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林业部门要加强绿化规划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园林部门要加强城区道路绿化、绿地和公园建设工作,提高城区绿化率。

(十一)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环保出行。规划、交通部门加快制定、实施绿色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交通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

五、时间安排

露天禁烧和工业废气、扬尘治理工作将作为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控的重点工作内容,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为重点防控时段,更要加强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创新监管方法。

六、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露天禁烧和扬尘治理工作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一)市发改局:做好秸秆露天禁烧项目规划、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工作。

(二)市环保局:加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强化日常巡查,及时核实确认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污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局:加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秸秆和垃圾露天禁烧宣传;对车身粘有大量泥污、未采取封闭措施敞运或沿途洒漏物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拦截、查处;加强临时停车场所、路边修车店的监管,查处扬尘明显的停车场、修车店。

(四)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督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机、农村能源环保和土肥等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建筑利用等有关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

(五)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绿化规划工作,及时制止烧山毁林行为。

(六)市规划城管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废物和枯枝落叶的集中处理工作;加强市区内散物料、渣土运输路线的规划和监管,查处敞运、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运输车辆;加强城市及郊区私人建筑的管理,查处不按规定堆置建筑沙土、废物料的施工单位;加强市区建筑石材加工店的规划管理工作,要求建材切割加工必须在室内进行。

(七)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建筑开挖场地、土堆必须保持湿润,见不到扬尘产生,运输车辆出场前车厢必须加盖,车身外侧、底盘和车轮必须冲洗干净,出口路段不能有明显的泥土堆积。加强施工机械管理,燃油机械不能冒黑烟。定期清洗建筑围网上的灰尘,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装修工程,必须设置建筑材料室内集中切割区,推行湿法切割。

(八)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管工作,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矿山土地或山体的复垦复绿工作。

(九)英德公路局:加强公路维护,减少交通扬尘,对路面及时清扫、冲洗,清除道路和两边植被、构筑物上的灰土。对施工中的公路建设场所,参照对市住建局的要求加强监管,加强自备搅拌、预制件场所扬尘源治理,减少施工扬尘对环境的破坏。加强水运码头的监管工作,监督做好散物料堆放场、转运道路的防风抑尘控制工作。

(十)市环卫处: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废物和枯枝落叶的集中处理工作。

(十一)市城监大队:加强市区内散物料、渣土运输路线的规划和监管,查处敞运、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运输车辆;加强城市及郊区私人建筑的管理,查处不按规定堆置建筑沙土、废物料的施工单位;加强市区建筑石材加工店的管理工作,要求建材切割加工必须在室内进行。

(十二)市园林局:加强城区的绿地和公园建设,提高城区绿化率,尽量控制城市公共区域的裸露面积,对暂时不宜实施绿化的地块进行覆盖、保湿。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和扬尘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使治理行动的意义人人知晓、深入人心,对行动迟缓、禁烧不力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秸秆露天禁烧奖罚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划拨;保障相关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资金投入,在每年排污费专项收入中报政府审批后,由财政监督使用。

(十五)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扬尘场所和秸秆禁烧区域的监管工作。实行村(社区)、组联动,强化所辖禁燃区范围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垃圾、树枝和秸秆燃烧火点要及时劝阻和进行灭火工作,根据火情及时向消防部门请求支援。对不听劝阻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登记,报告市政府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市公安局:对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恶意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十七)市交警大队:对道路上冒浓烟的车辆进行查处,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市区交通设计和疏导,防止拥堵。

(十八)市消防大队: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焚烧事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十九)市监察局:负责追究露天禁烧和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巡查督查。组建多部门联合综合执法组,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纠”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处扬尘源和每一把火。

(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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