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环保组织起诉污染企业点赞
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企业曾因超标排放遭环保部点名批评。(3月20日《新京报》)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规定了相关惩处措施,但是一些企业所以依然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很大程度上实际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于经济利益考量,对相关违法排污企业表现得较为“心慈手软”,要么对相关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处罚,即便作出处罚也下不了狠手,往往只是象征性地罚些款,并不能伤及违法排污企业的皮毛,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不惮于长期实施违法排污行为。
据报道,尽管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肆意排污,污染大气,并于去年10月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当地群众也对其进行了举报,当地环保部门也仅仅是对其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而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显然难对德州晶华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其对环保部点名批评与环保部门处罚置若罔闻,至今没有完成整改工作,也就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相比之下,环保组织地位独立,能够超越相关利益纠葛,因而不会在经由诉讼对污染企业索赔上表现出“心慈手软”。而今年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第一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年初针对公益诉讼条款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规定如果难以对违法排污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则有利于经由环保组织确定高额索赔金额,让污染企业为其违法排污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从而有利于更好地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发生。
从以上意义来说,环保组织对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为环境污染治理开辟一条新路,经由对政府实施环境执法进行补充,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更为全面的“围猎”,达到减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发生的效用。同时,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所表示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还可对行政机关执法起到补充、乃至于监督和倒逼的作用。为此,人们期待更多的环保组织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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