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保公益诉讼警示排污企业要知敬畏
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期对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排污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引发热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4日正式受理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处企业除需达标生产、赔礼道歉外,还需支付近3000万元的赔偿款,将款项打入地方政府财政专户,专用于当地大气污染治理。
曾几何时,中国的环保法被人戏称为“棉花棒”“绣花针”。面对或财大气粗、或利税大户、或政绩工程的企业,环保部门执法总显得力度不够、办法不多。就拿这次卷入舆论漩涡的德州振华有限公司来说,因其超标排放、环保设施建设迟缓,当地环保部门自2013年起已先后4次对其进行了每次10万元的行政罚款。期间还屡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收效甚微,令人失望。
众所周知,基层治理环境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老大难”。地方环保部门寥寥数十万元的罚款处罚对一些注册资本动辄数千万的企业而言,或许缺少了切肤之痛。处罚归处罚,超标仍超标,企业“泰然处之”的反应,让环保部门徒唤奈何,更让当地居民牢骚满腹。
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就要为污染付出代价。“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答记者问言犹在耳,新环保法已“虎牙微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要为山东地方法院受理此案点赞。在舆论热议中,“以法治污”的理念,引发多方共鸣。公益诉讼也被看作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利用法治理念与司法制度,摒弃一地一时的袒护懈怠,才能真正回应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渴求与呼声。毕竟,人们呼吸的空气,不分国界、省界或者市界。
无论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武器,只有让涉事企业知疼、知怕、知改,对头顶蓝天心存敬畏,公众的环境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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