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扩容影响几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透露,东莞市、惠州市、湛江市等17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将分三批走,第一、第二批城市力争在今年完成。
这是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决定带来的变化。此次《立法法》修订中一大亮点,即所有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订地方性法规。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由原来的49个扩至284个。
广东即将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惠州市人大表示,最想制订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管控条例、市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条例;湛江最想立的是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沿海防护林建设与管理等法规;韶关首个想制订的是丹霞山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由此可见,这些即将获得立法权的城市,迫切希望加强环境保护有地方特色的环境保护立法。
小脚不再穿大鞋
李克强总理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中国太大了,13亿人口,这么大的面积,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否则,既不符合实际,也容易束缚各地方的发展。”
因为没有地方立法权,一些地方经常会遇到自己的“小脚”穿着国家级法律和省级法律这双“大鞋”的情况。比如,因为上位法太粗线条,一线执法没有具体对应的细化条文,所以往往难以执法,甚至带来执法纠纷。
这些年,因缺少地方立法权给城市环境管理带来诸多困惑,比如渣土围城、毁绿种菜等。此前全国仅有49个“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没有“较大的市”的头衔就没有地方立法权,难以通过立法处理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病”。
此次的地方立法权扩容,弥补了一些法律缺位,地方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上可根据自身城市的问题制定治理“城市病”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化解无法可依的尴尬。
东莞市委党校教授王学敏说,东莞GDP总量大,负面效应是污染也重,治理环境污染比其他城市更迫切,如何用好、用对立法权,这是突破口。王学敏称,2009年他在调研中发现,东莞对于废品回收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市场准入、责任划分都不明确,从而形成了垄断,出现了欺行霸市。有了立法权以后,东莞就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使其规范。
不难看出,地方对于环境保护立法的迫切。这些条例、法规如果得以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将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立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地方立法权扩容,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避免为立法而立法,制定些可有可无的法规,甚至闭门造车,出台不科学、难执行的法规。
扩充立法主体非常重要,但扩充的同时应该注意权责一致,必须保证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质量。从目前地方立法情况看,有些地方立法的质量不高。有专家指出,北京、湖北、贵州等地的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立法制定得太原则。
究其原因,与地方立法机构能力不足及时间仓促有很大关系,故应考虑出台配套的立法指导和提高地方立法能力的规定。此外,为确保地方立法质量,还应增加对地方立法的咨询程序和审查程序规定。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认为,《立法法》修订,最核心的要义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相关制度。要确保出台的每一项法律都要符合中国的实际,都要适合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是说,我们立的法必须是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要立得住,要行得通,要真管用,必须是一个良法。
地方享有立法权后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地方立法时要充分注意的问题。近日有报道称,广东省深圳市2013年颁布了《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对违规公厕管理者和使用者予以处罚。据悉,办法颁布一年半,一张罚单都未开。办法中“在便器外便溺罚100元”的规定曾被热议为“尿歪罚一百”。
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是为了管理,但取证比较困难。基层执法人员也坦言,以前对这一块不是很重视,且公厕多为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也不太可能进行处罚。这样难以操作的条例不要也罢。
目前,大气污染、交通拥堵等成为困扰许多地方普遍而突出的问题。因而,各地立法时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会优先考虑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
为避免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太“原则”、难以操作,在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时,应广泛发动民众参与立法。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律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甚至在特殊领域和特定情况下,考虑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起草地方性立法草案,再广泛征求意见。否则,制定的那些法律、法规可能会成为案头或书橱里的摆设。
只有加强调研、广纳贤言、严格监管,才能使立法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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