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源胶州热电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及个人被罚
据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消息,对青岛开源胶州热电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个人)处以行政罚款情况如下:
青岛开源胶州热电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锅炉废气。胶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QDOOHB-CF-FQ-06的规定,
3月1日处以2万元罚款;
3月11日处以5万元罚款;
3月19日处以5万元罚款(胶环罚字20152256号);
3月19日处以3万元罚款(胶环罚字20152257);
3月20日处以2万元罚款;
3月21日处以5万元罚款;
3月25日处以2万元罚款。
青岛利建矿产有限公司
未批先产矿产品加工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编号QDOOHB-CF-05的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青岛海林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未批先产玻璃制品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编号QDOOHB-CF-05的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杨立增在胶州市未批先产塑料颗粒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编号QDOOHB-CF-05的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青岛伟特包装厂
未批先产包装项目。胶州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类)编号QDOOHB-CF-05的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青岛志诚汽配有限公司
黄岛分局1月26日调查发现,该公司将油抹布、油手套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重约三公斤,危险废物混合后的生活垃圾桶总重20公斤。黄岛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青岛鑫鹏肉类加工厂
黄岛分局1月7日检查发现,该厂位于黄岛区泊里镇前松园村经营的生猪屠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处以8000元罚款。
胶南市盛泉食品厂
黄岛分局1月12日检查发现,该厂位于黄岛区宝山镇王家小庄经营的生猪屠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处以8000元罚款。
青岛乾元肉食品加工厂黄岛分局1月12日检查发现,该厂位于黄岛区张家楼镇小崔家庄村经营的生猪屠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处以8000元罚款。
胶南市津生津食品厂于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东经营的生猪屠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黄岛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处以8000元罚款。
张有根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自2014年在崂山区刘家下庄建成木器加工厂并正式投入生产。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高建峰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自2012年在崂山区科苑经一路19号建成的石材加工厂并正式投入生产。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青岛温馨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自2011年8月在崂山区刘家下庄社区建成腻子粉加工厂并投入生产。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青岛鸿顺昌工贸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自2003年9月起在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建成石料加工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臧和英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自2014年在崂山区中韩街道小午山村建成开办的线业加工厂并正式投入生产。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青岛泰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于2009年9月在崂山区深圳路北端建成青岛泰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崂山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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