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环保涉嫌信披违规 重要工程虚假披露
4月9日,国祯环保(300388.SZ)再一次涨停,这已经是其发布“10转20股派1.2元”高送转之后的第4个涨停。实际上,国祯环保的股价从3月19日就开始大幅上涨了,上涨当日公司发布了一则增发融资公告。从3月19日到4月10日不到一个月时间,国祯环保股价已经翻番。
国祯环保在上市融资2.3亿元之后短短半年就再次融资,而融资消息又伴随着备受市场关注的高送转概念。国祯环保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经实地调查发现,国祯环保重大营收项目却面临违法分包现象的停业整顿处罚,甚至公司不具备项目招标公告中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国祯环保在头顶高送转概念光环之际,对于上述严重问题,公司并未予以公告及风险提示。
重大项目存虚假披露
由于该项目金额在营收占比较大,在最初收到停产指令时就应该发布公告,而在自身项目发生死亡事件导致整体停工则必须发布公告,国祯环保此举已构成虚假披露。
2014年,国祯环保实现营业收入10.23亿元,同比增长60.24%。在营业收入的所有项目中,国祯环保中标的最大单一项目合肥市巢湖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以下简称“巢湖DBO”)项目正在实施当中,该项目2014年为国祯环保贡献收入3.35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33%。
国祯环保在此项目中存在虚假披露和违法分包等现象。国祯环保在该项目中的白山镇污水处理厂去年9月15日发生一起施工引发的死亡事件,事后,监管部门查明国祯环保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现象,并对国祯环保实施了停业整顿,对于上述情况,国祯环保并未及时公布;同时,记者从多个施工现场了解到,目前土建均未完工,现场施工人员向记者表示“投入运营还早”,但国祯环保曾表示,该项目合同生效日后11个月通过试运行,目前已延期数月,对于延期原因及是否会因延期收到相关处罚,国祯环保均未发布相关公告,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表示,国祯环保此举已构成虚假披露。
此外,巢湖DBO项目为国祯环保与其他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中标,但作为施工方之一的国祯环保却并未达到招标公告中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国祯环保,但国祯环保以“相关问题已有公告”为由拒绝回答。
除了在重大项目上存在虚假宣传,国祯环保2月16日的一纸公告也让其在承建巢湖DBO项目中存在的更多问题暴露出来。国祯环保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王颖哲、副总经理刘端平收到了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庐江县安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主要是因为国祯环保承建的巢湖DBO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一般事故),国祯环保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落实施工方案,未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停产指令,并对项目工程进行了分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作为此次事件的调查方,庐江县安监局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孔琳向记者表示,该事件发生于国祯环保承建的白山镇污水处理厂,发生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主要原因是抽水时淤泥堵住水泵,工人清淤时两侧土方坍塌导致一清淤工人当场死亡。
事实上,在该事件发生之前,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庐江县住建局”)就曾对国祯环保下发了停产指令,主要是在此之前中铁四局(与国祯环保同为巢湖DBO项目承包人)承建的该县同大镇污水处理厂(同属巢湖DBO项目)发生一起人员中毒死亡事件,但国祯环保并未执行该停产指令,孔琳指出,在白山镇污水处理厂发生死亡事件后,该项目主管部门庐江县住建局对国祯环保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但国祯环保并未执行该通知,依旧正常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在白山镇污水处理厂事故发生后,庐江县城建局再次对庐江境内巢湖DBO项目施工企业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此时,国祯环保已成功上市,不过当时国祯环保并未对此事进行公告,只是在5个月后发布收到该事件处罚通知的公告,据张远忠律师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由于该项目金额在营收占比较大,在最初收到停产指令时就应该发布公告,而在自身项目发生死亡事件导致整体停工则必须发布公告,国祯环保此举已构成虚假披露。
工程逾期未完工,违法分包或仍存在
国祯环保对上述问题并未发表公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是否会有相应补偿措施投资者也无从知晓。
令人关注的是,主管部门的停业整顿指令或造成国祯环保的工期延后。国祯环保曾表示巢湖DBO项目应在合同生效日后11个月通过试运行,并在通过试运行日期后4个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质保期为竣工日期起1年。公开资料显示,国祯环保2014年第一季度就开始确认巢湖DBO项目收入,如今已过去一年多,但长临河镇、白山镇和白湖镇的污水处理厂施工人员均对记者表示“完工还早”。不过,国祯环保对上述问题并未发表公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是否会有相应补偿措施投资者也无从知晓。
除了工程延期,庐江县安监局在对白山镇污水处理厂事故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国祯环保在该事件中存在违法分包的现象。据孔琳介绍,死亡工人并不供职于国祯环保,国祯环保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合肥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建筑”),出事的工人就是金安建筑的劳务派遣人员,但金安建筑并不符合劳务分包的资质要求,国祯环保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金安建筑属违法分包行为。
由于国祯环保在庐江同时在建的污水处理厂有多个,其余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现象同样令人关注。对此,孔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监局并没有对其他污水处理厂调查的权利,因此,其他厂是否同样存在违法分包现象并不清楚,孔琳同时表示,该项目的主管单位庐江县住建局应该清楚。记者随后就上述问题采访庐江县住建局人秘科科长王保国,王保国表示,国祯环保项目并没有违法分包的现象,同时强调国祯环保在白山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中也不存在违法分包的现象,当记者提及庐江县安监局的处罚通知和国祯环保的相关公告中都有提及违法分包事项时,王保国表示“那就不清楚了”。
为了解实际情况,记者实地采访了国祯环保位于长临河镇、白山镇和白湖镇的污水处理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三家污水处理厂均存在劳务分包的现象,但询问白山镇污水处理厂一位现场施工人员王建军(花名)隶属哪家公司时,王建军表示“并不知晓”,同时表示并没有公司和自己签合同,自己是工头带来的,其他很多工友也和他一样,而记者在其他两个污水处理厂了解的情况也基本类似。对此,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在工地上干活的工人都应该有合同,工人没有合同说明项目管理存在漏洞。
遗憾的是,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国祯环保,但国祯环保以“相关问题已有公告”为由拒绝回答。
重大工程无资质施工
公开资料显示,国祯环保于2013年底中标巢湖DBO,项目负责安徽省合肥市巢湖流域2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其中庐江县拟建乡镇污水处理厂12个,生态处理设施1个,设计处理总规模40100立方米/日;肥东县拟建乡镇污水处理厂3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5个,设计处理总规模6200立方米/日,合同总金额5.9亿元,该项目2014年累计确认收入3.35亿元,国祯环保2014年营收为10.23亿元,来自该项目的营收占国祯环保当年营收的32.79%,同时,宏源证券肖、董宜安在去年对国祯环保的研报中曾表示,流域治理(巢湖DBO项目为该领域样板工程)项目为公司未来发展的两个方向两个项目之一,该项目对国祯环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作为施工方之一的国祯环保并不符合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国祯环保或面临行政处罚。
巢湖DBO项目招标文件中显示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单个公司,也可以是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三家),单个公司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必须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后改为“不低于捌仟万元”)。
国祯环保上述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据国祯环保上市招股书显示(签署日为2014年6月23日),国祯环保拥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增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壹级及以上资质;而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祯环保也远远没有达到要求的人民币捌仟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国祯环保的注册资本为6617万元)。
不过,国祯环保通过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标规避了标书中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2月16日,国祯环保(承包商)与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包商)、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签订《合肥市巢湖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包1-肥东县-设计-建造合同》,三承包商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合肥市巢湖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包1(肥东县和庐江县)的中标人,负责肥东县8个和庐江县13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虽然通过联合体的方式,国祯环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但作为作为施工方国祯环保的注册资本并达到要求。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目前庐江县境内有13处污水处理厂,中铁四局负责6个,国祯环保负责7个。对此,谷辽海律师认为,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中标施工,侵害了具有资质的竞标企业合法权利,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项目主管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戴先生,戴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同时表示“知晓相关问题的人员不在”。
对此,谷辽海律师认为,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中标施工,侵害了具有资质的竞标企业合法权利,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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