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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238硬措施瞄准不法排污

更新时间:2015-04-16 21:10 来源:法制网 作者: 阅读:1123 网友评论0

有业内人士曾表示,某种程度上,我国水污染比大气污染还要严重。从环保部公开的数据看,水污染严重程度确实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

今天,由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正式发布,这也就意味着,“还我碧水”将开启由梦想到现实的进程。

环保部表示,“水十条”实施后,国家将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并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20年发生超万起水环境事件

事实上,我国污染治理最早起动的就是水污染。从“九五”开始,包括淮河、辽河、海河以及太湖、巢湖和滇池即“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就已纳入国家重点重点工程。

时间跨越了近4个五年规划,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环保部认为,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据环保部透露,目前,我国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排放负荷大,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294.6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238.5万吨,远超环境容量。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有近十分之一(9.2%)属于劣于Ⅴ类,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同时,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比例为15.7%。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环保部透露,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严重也非常突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2,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海河、黄河、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分别高达106%、82%、76%,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40%的水资源开发生态警戒线。”环保部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严重生态环境问题。

不仅如此,全国近80%的化工、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有违法排污、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对饮水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据环保部介绍, 1995年以来,全国共发生1.1万起突发水环境事件,仅2014年环境保护部调度处理并上报的98起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就有60起涉及水污染,因水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国内外反映强烈。

“水十条”硬措施多达238项

“水十条”由包括环保部在内国务院12个部门共同编制,历时近两年,30易其稿。在专家看来,今天面世的“水十条”确实“干货”不少。

“水十条”明确,到2020年,长江、黄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据环保部介绍,“水十条”在明确近远期目标的同时提出6类主要指标,26项具体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38项措施的完成时限。

包括取缔“十小”企业,整治“十大”行业、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红黄牌”管理超标企业、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限批等,据环保部统计,这些措施加起来共有238项之多,其中,136项属于改进强化的措施,90项是新措施, 12项是研究探索性的措施。

此外,“水十条”明确要求,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水十条”表示,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此,“水十条”给出的时间表是: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根据“水十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将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等。

与大气污染治理一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也是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水十条”提出,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2016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私设暗管利用渗井倾倒废水将被严打

再好的政策疏于执行也将成为废纸一张。

为防止纸上谈兵,“水十条”第6条专门强调必须严格执法严格监管。

“水十条”要求,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多项等法律法规。“水十条”说,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就加大执法力度,“水十条”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水十条”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同时,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执法过程中,“水十条”要求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重点打击

“水十条”说,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均属重点打出的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着眼百姓房前屋后、小沟小汊,聚焦千家万户的水缸子、水龙头,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具体指标,让水污染治理的效果更加贴合百姓感受。”环保部认为,水污染防治的 “高压线”已经搭建完成,同时,开发利用的基线和限期完成的底线也已经明确,依法治水的崭新格局即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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