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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不通知地方将常态化 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更新时间:2015-05-06 08:4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2352 网友评论0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这是环保部今天发布的《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出的明确表示。

这一规定意味着,环保“四不式”执法将常态化。

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

在执法过程中,规范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规范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014年3月4日,环保部在其下发《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中,首次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做到“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而今天发布的规范在保留“三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不”即“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去掉了“三直”中的“直接曝光”。

规范强调,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要告知当事人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现场制作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在内的检查记录。

规范明确,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规范强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是环境执法的一部分。对此,规范提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同时,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环保执法人员在实施环境督查后,可对被督查事件实施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罚,此次发布的规范对此也提出了统一要求,即要求作出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此外,规范还明确,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规范提出,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对于违反规范的执法人员,环保部表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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