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开出浙江最大按日计罚罚单 废气超标被罚133万
近日,绍兴市环保部门有关领导约谈新风热电有限公司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徐晶锦记者晏利扬
浙江省绍兴市首宗环保按日计罚罚单近日由柯桥区环保局开出。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因废气超标排放被累计处罚款133万元。目前,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气排放数值已达标。企业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律这条高压线触碰不得。”
浙江省绍兴市环保局一季度执法数据显示,全市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企业149家,处罚违法企业76家,停产整顿企业64家,责令整改企业455家,关停企业4家,取缔企业289家。
检查:数次超标拒不改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绍兴市环保局在今年年初开展了落实新《环保法》环境专项执法月行动。
任务主要是完成两个“一”:查处一批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环境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此外,还将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完善信息公开和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制度等。
2014年8月20日,绍兴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你点我查”活动中,发现了包括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在内的两家热电厂、一家电镀厂排放超标。
在线监测短信显示,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氮氧化物去年8月已累计超标排放12次,二氧化硫本周累计超标排放3次。柯桥区环保局当时就对企业进行依法处罚。
但在被处罚后,仍有人继续投诉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在多次检测中,新风热电有限公司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去年12月,在绍兴各大论坛上,都出现了对“新风热电”的投诉。
1月29日,绍兴市环保局向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所在的柯桥区环保局发函,要求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其列入首批按日计罚的对象。但由于时逢春节,热电企业停产,再按按日计罚执法无法律依据。
在此期间,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拒不整改。
3月16日,环保部门对新风热电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再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烟尘排放浓度仍超标。
3月25日,责令整改通知书发出。
4月8日,环保部门再次检测,仍超标。
辩称:企业将要关停
在各大论坛上对“新风热电”的投诉中,其中一篇网帖出现了柯桥区环保局的回复:“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柯岩街道新风村,负责向柯岩、柯桥及湖塘工业园区的企业供热,柯桥区环保局已多次对其进行监督性监测,对其超标排放现象依法作出处罚。根据柯桥区热电规划调整,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已向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关停,预计2015年11月底企业将停产。柯桥区环保局会加强对其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污染物治理工作,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解释,企业将于2015年年底关停,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就不上了。关停原因是,印染企业集聚搬迁后,主要供热用户没了,生存根基动摇。
位于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周边的印染企业,为配合浙江省重点项目“东方山水”建设和自身转型升级需求,都要搬迁。这些印染企业搬迁后,用热需求将锐减70%以上,作为供热方的“新风热电”也将无法维持正常生产。
“关停难道就是超标排放的理由?”在“你点我查”活动中,公众代表质疑道。
“不能因为要关停了,就可以无序排放,这怎么行呢?”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吴靖说:“公司多次向环保部门辩诉,经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环保局研究讨论,辩诉无效,按日计罚罚单正式生效。”
整改:不敢再碰高压线
据柯桥区环保局有关人士解释,“新风热电”计罚时间为3月26日(柯桥区环保局于3月25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按日计罚从次日开始)起至4月8日共14天,罚款高达133万元。
目前,新风热电有限公司通过减少生产规模,排放数据已达标。
在领到浙江省最大按日计罚罚单后,新风热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深谙这部“长了牙”的新《环保法》的“厉害”:“过去还是不够重视,思想上转变不过来,现在新《环保法》要求更高了,标准更清晰了,处罚更严厉了。新《环保法》就是一条高压线,不触碰还是自由的,一旦触碰了就要负法律责任。”
感触:“利剑”效果不错,同时也有困惑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相对于防治污染成本,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罚款处罚严重偏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普遍存在。
“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出的罚单可能就几十万元,而企业选择停产或购置排污设备的成本要高得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而不愿承担相对高的防治污染成本。”吴靖说。
没有实行按日计罚之前,绍兴市环保部门对新风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只是单次罚款,而且罚款的金额在10万以下。虽然对企业一次又一次地处罚,企业有所收敛,超标的数字在逐步下降,但最后依然没有达标。
“按日计罚并不是针对所有企业,而是针对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企业。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在于重罚,违法时间越久,罚款越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吴靖说。
虽然,按日计罚让环境执法露出“钢牙”,但无论是企业,还是执法者,仍有自己的困惑。
部分企业认为,在污染排放可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污染源或者停产的方式立即整改,如果污染排放是不可控的,企业一时无法找到污染源,是否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缓冲期,再实行按日计罚。
作为一线执法人员,遇到的难题更多来自民营中小企业。目前来看,按日计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能起到一定作用,那些违规排放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对按日计罚的天价罚单,其态度是要么关停和搬迁,要么“反正没钱随便你”,处罚难以收到实效,需要后续有效制约手段和多部门的合力执法。
■法条速递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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