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引发了各方面强烈关注。就该《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作用和具体操作等细节问题,5月4日,市大气办专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调动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应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市大气办综合组副组长牛国新说,我市《办法》的出台,符合这一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成果,体现在环境空气质量上。牛国新告诉记者,2014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率虽然在全省排名第一,但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中仍然落后,特别是县(市)、区的空气质量状况普遍比市区较差。
由于环境空气具有流动的特点,如果一个区域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环保投入不足,空气质量恶化,势必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全市整体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制定出台了这一《办法》,旨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考核依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办法》中考核的依据是什么?奖惩的标准是什么?据牛国新介绍,按照国家、省要求,每月都会根据空气环境质量的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并排名。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分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奖惩标准”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奖惩标准”。
对主城区内的7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按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排名。其中,将对前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进行奖励,对后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处罚。
对17个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7个县(市)、区,按各自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其中,对前五名进行奖励,对后五名给予处罚。
在奖惩标准方面,分别以7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17个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基准(保留两位小数),每低1个数值奖励300万元,每高1个数值处罚300万元。
但是,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将被取消奖励资格。
奖励资金须用于改善空气质量
在考核时间方面,考虑到自然气象条件的因素,如果按月考核,容易受到自然气象条件的过度影响;但如果以年为时间段考核,则时间跨度较长,不利于推动工作。因此,综合考虑,选择按季度考核。同时,考核时所采用的数据和计算方法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在奖罚资金的兑现方面,则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县(市)、区的处罚和奖励。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县(市)、区所获的奖励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禁止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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