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还存在哪些“短板”
屈指算来,我国城市实施垃圾分类从2000年开始试点,如今已走过了15个年头,看似整体普及,但没有一个地方称得上是成功的,甚至连局部的、可复制的经验都谈不上。去年,《民生周刊》(由人民日报社主办)报道了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其标题就令人寻味:《14年,北京只多了几个垃圾桶》。报道称:民众没有垃圾分类意识,想怎么扔就怎么扔,垃圾运走了怎么处理并不关心,只要自己看不见就好;政府摆上几个垃圾桶就算做了垃圾分类,全国上下大建焚烧厂,只要把垃圾从固体变成了气体,从地面排到了空中。
“开弓没有回头箭”。我国垃圾分类既然已经作出部署,跨出步子,就得义无反顾地走下去,让这项利国益民的工程做细做实,做出成效。反思15年历程,检视一下垃圾分类还存在哪些“短板”,似很有必要。
垃圾分类首先得有标准化,切忌随意性、宽泛化,而且这种标准还得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且不说,当下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尚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层面,就说标准也是常有“变脸”。回视上海,第一次是按照“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标准分类;第二次,按照“干垃圾”、“湿垃圾”和“有害垃圾”标准分类;第三次,按照“废玻璃”、“有害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标准分类;第四次,则分出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两大类,前者按照“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后者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分类。去年颁布《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又确定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即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倘若宣传又不到位,垃圾分类标准怎能深入人心?市民不是很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分类标准,又岂能分门别类处置垃圾?
我国厂商几乎游离于垃圾分类之外,这也是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按理说,垃圾分类是一项社会工程,作为参与主体,厂商自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专家俞宙明在德国讲学多年,回国后介绍德国垃圾分类时说:“1991年,德国通过的《包装法规》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指出使用包装物的厂商应对包装物垃圾的产生承担责任,因此也有义务把这些垃圾回收再利用”。在德国超市、邮局、药房等柜台所放置的“黄口袋”便是厂商用来回收自家生产的包装物垃圾,由绿点公司统一回收,费用由厂商承担——当然一部分费用已打进了商品价格。倘若厂商不作为,在德国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反观中国,“谁生产,谁负责”原则,对厂商来说也许是闻所未闻,遑论履践义务、承担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这些年颇为盛行,因为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条有效路径。现如今的政府已不可能大包大揽,也没必要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要的是掌舵——明确方向,监管——防止偏离方向。在垃圾分类方面,政府购买服务做得咋样?答曰:不尽如人意。政府还处在“第一线”,而社会组织的身影难觅。其实,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完全可以把垃圾分类工作放手让社会组织去干,法国、日本等均有这方面成功的经验可借鉴。
全民推广垃圾分类,委实不是一蹴而就的易事,除了宣传、鼓动、组织之外,激励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机制。这方面不说“空白”,我国也是处于刚举足起步阶段。昨天的《新民晚报》载:“为促进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承接市政府实事项目为市民打造垃圾分类绿色积分账户,使市民每一次的垃圾分类行为转化为一定量的绿色积分,兑换社区教育学习课程”。当然,兑换服务的内容还有待于扩充和丰富,但垃圾分类的激励机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是值得庆贺的。
垃圾分类绝非小事一桩,它丈量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考量着一个国家的公民素质。由此看来,对目前还存在的一些“短板”亟需重视,亟需补上,切莫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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