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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气污染,还须依法惩治"人祸"

更新时间:2015-06-10 22: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阅读:560 网友评论0

6月4日,环保部发布《201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相关数据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空气质量状况比上一年有明显改善,各项污染指标均有所下降,体现了整体改善的趋势。然而治污之路依然任重道远,2014年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标,145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达标城市不足10%。(6月5日《新华每日电讯》)

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足10%,再次凸显了城市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客观现实,在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着实令人纠结。究其缘由,是多方面的。既有气象方面的“天灾”因素,又有不法企业过度排放污染的“人祸”因素。“天灾”固然难以根除,企盼通过控制“天灾”实现防治大气污染的一劳永逸,显然不现实。但对污染大气的罪魁祸首“人祸”而言,却是可以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来遏制其任性的。而减少乃至杜绝大气污染的“人祸”因素,唯有严格执法,让环保法律成为“有牙的老虎”,从而以法律的威慑震住污染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城市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严查重罚违法排污者,势在必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建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体现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立法用意,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常理,如此完善和严格的法律,应该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撑起坚不可破的法律保护伞,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陕西咸阳一家企业超排污染物,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后拒不整改,又不缴纳罚款,79天后环保部门按日计罚将罚款升至1580万元,但至今还未见被罚企业有丝毫整改的作为,其藐视法律的嚣张跃然纸上。实践中,类似无视法律之铁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以罚代法、执法机关充当“保护伞”的现象也不鲜见,无不印证了环保执法乏力的尴尬现状。故此,彻底消除执法疲软,让法律的约束落地生根,也就成了治理大气污染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但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行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条件假设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约束力;法律后果则是指人们在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这三要素是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缺一不可。如果缺少法律后果这一必备要素,势必导致“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由此不难看出,确保法律后果的实现,是法律落地生根的关键因素。

客观地说,近年来针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相关部门出台的措施是很多的,其问责的力度也是很大的,也不缺乏完善严密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但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一直不佳,其深层次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后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震慑力度。因此,面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现实,必须花大力气在法律后果方面做文章。

徒法不足以自行。“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和施行,仅是治理大气污染“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在任重道远的大气污染治理征程中,环保执法必须“硬”起来。只有让排污者承担最大成本的法律后果,才能让其真正感受到法律制裁的严厉威慑,有法不依、令行禁不止的怪象才有可能真正被彻底杜绝,蓝天白云的环保愿景也不再遭遇丰满理想被骨感现实替代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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