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春:“水十条”落实要形成合力 避免各行其是
2015年上半年,“水十条”无疑是环保行业出现频次最高的一个词汇。“水十条”由国务院印发,全称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它将水环境治理提升到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层面,从阶段性目标的明确,到系统治污理念的提出,以及对市场机制的强力推动等等,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行动的纲领有了,在下一步的行动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水十条”的出台对环保产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通过贯彻落实“水十条”,使水环境得以明显改善?三个阶段目标完成的难度如何?对此,《水工业市场》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室主任周宏春,他将为读者解析“水十条”的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新环保法、“大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地方和企业会发现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周宏春说,“水十条”的实施,对于那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将会面临重罚,甚至被取缔。
水环境改善的本质,要求排放到水体的污染物减少。毕竟处理废水的成本要远高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成本。他表示关闭“十小”污染型企业、整治“十大”污染型行业,对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可以说是点到了“穴位”、打到了蛇的“七寸”,是解决我国水环境污染的根本措施。
“水十条”对水行业细分领域有哪些利好?
“利好”这个词是相对于投资而言的,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投资或股票市场的投资。周宏春提出,“水十条”的实施,对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相关设备制造、药剂生产企业,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企业,均是利好。
就我国水环境质量改善而言,周宏春认为,工业废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十分必要也是内在需要。他说,目前我国废水处理的成本明显高于国外,技术不一定适用(技术并非最优)、经济不一定合理(成本高昂)。设备是非标生产,质量也摆不上台面。有些设施根本就不运行,建起来只是当“花瓶”让人参观的;有些设施设计了十万吨处理能力,但根本收集不到污水。
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资属于“还债”性质,创造的GDP再大也不值得欢欣鼓舞
关于“水十条”预计拉动的投资及其带来的GDP增加,周宏春提出的见解比较独到。他说,2万亿的投资规模是治水需求,而不是实际投入。从国外的研究结果看,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存在被夸大的倾向。
而拉动投资对于GDP增长值的贡献,他认为需要特别加以讨论。他强调说,环境污染治理产生的GDP是负的,是“分蛋糕”而不是“做蛋糕”。换言之,虽然我国的环保产业发展迅速,产值规模不断扩大,但无论是大气污染防治还是水污染治理,均不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是改善经济发展质量,并直接表现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没有明显恶化。实际上,我国的环保设备出口并不多,环境服务国际贸易总体上是“负”的,即外国环保公司赚了我国污染治理收益。从这一点说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资属于“还债”性质,创造再大的GDP也不值得欢欣鼓舞。
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开展水环境污染治理,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环保设施运营都有哪些模式呢?周宏春说,商业模式选取的关键要从实际出发,要兼顾公众的承受能力。不外乎有以下四种: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政府引导,民间投资;政府资助,民间投资;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水十条”中规定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法,大致相当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一方面,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契约精神,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的双方责任、义务和权益。另一方面,社会资金也需要投资回报,否则不会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毕竟不是“捐赠”或“施舍”。此外,政府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用,并支付给水污染治理企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就是政府付费的依据。
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捉襟见肘”,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的方式开展水环境污染治理,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水环境质量目标达成的关键之一在于地方领导想不想,有没有决心治理水污染
“水十条”直接将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目标,分成2020年、2030年和2050年三个阶段来完成。周宏春说,从主观上来说,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各级地方领导想不想治理水污染,有没有决心治理水污染的问题。对此,他还分析了以下三个客观方面的因素:
一是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从宏观角度看,“水十条”提出的阶段性目标是有研究基础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但由于各地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一样,达到一样的目标难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发展仍然是“硬道理”,排放的污染物和治理的投入会受到当地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限制,达到目标的难度会大一些。
二是“以邻为壑”的思维惯性。对于流域性的水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存在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行为,总希望其他地区治理水污染,自己管辖的地区也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好处。这也是环境保护的最大难题。
三是由于地方财政的原因,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再靠卖地了,而新的财政收入来源还没有形成。由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下降,特别是地方债务的增加,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能否得到保证存在不确定性。
避免部门之间的推诿需要在考核和问责上下功夫
每一项政策的落实,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界定非常重要,对此,周宏春说,“水十条”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包括每个部门的责任,每个地方的属地管理责任,避免了原来以“你没有说让我们负责”为托辞的现象,堵住了各种借口。
避免部门之间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需要在考核和追究终身责任上下功夫做文章。周宏春认为,“水十条”各部门责任的落实,要在多方面得到保证:一是责任和义务相匹配。赋予每个部门的责任必须给予相关权力,否则那些部门无法保证国务院文件赋予的责任得到实施;二是必须有监督、考核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如果不能很好执行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确定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责任人就会选择在口头上而不是行动执行“水十条”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最主要是,“水十条”的实施要避免以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战、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而应长远安排与短期工作相结合、全局利益与局部考虑兼顾、技术进步与模式创新统筹,真正做到劲往一处使,而不是“有人打狗有人赶鸡”式的“瞎折腾”,要加强集成,形成合力。当前的投资不仅要短期见效,更要为长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政府、企业和公众三者如何定位?
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共同努力,水环境质量才能得到真正改善,生态文明新时代也才能早日到来。对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周宏春进行了非常系统的分析和思考:
政府的作用,是创造一个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外部环境,而不是政府自己去投资、去治理水污染进而改善水环境质量。关于这一点,环境领域的一些专家有不同看法,认为政府要主导、要投资,从实际来看,这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我国的“水专项”投资那么大,达到预期效果了吗?让主管部门验收,结论肯定是取得了预期成果。但中央巡视组的结果表明,许多钱并没有用在水污染治理上。政府重视水环境保护是必要的、必须的,但政府投资、政府出大钱去改善环境质量,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政府的钱来自于税收,不能拿“买酱油的钱去买醋”,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企业的作用是自觉保护水环境,基本做法是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以污染水环境为代价获得额外利润,治理污染的成本不能让全社会共同承担,这是典型的经济学上所说的负的“外部性”问题。那种“断子绝孙”的做法不应为有责任感的企业家所为,更不应成为社会争相效仿的对象。
公众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公众应该有水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知道自己喝的水质量如何。其次,公众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对企业不顾水环境质量、污染物不加治理任意排放的做法应当予以举报。公众实时平台是举报企业污染水环境的很好渠道。再次,公众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随意污染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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