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倡导停车3分钟应熄火发动机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倡导“停车3分钟应熄火发动机”。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历经本届常委会于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二次会议初审后,得到了“总体赞成”的评价。
委员认为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从现行的66条扩至100条,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回应了社会关切。
但参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仍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24日下午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修订草案在初次审议后,经过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校、行业协会以及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九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意见涉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制度、排污单位监控、燃煤污染、燃油污染、机动车限行、扬尘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以及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草案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倡导鼓励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火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是治霾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此为倡导性规定,主要是借鉴其他国家环保做法,在堵车时降低尾气排放。
同时,二审稿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限行各地可根据需要规定区域和时间
草案一审稿中提出,各地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
不少部门和专家提出,这类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各方面意见。
遏制工地需公示防治扬尘监管部门信息
工地上肆意飞扬的尘土,令百姓苦不堪言。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建筑施工扬尘作了规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
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超标城市超过9成。但针对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问题,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考核机制。
将监测探头拔出、人为干扰采样装置、将监测导线接入办公室随意篡改数据……环保部近日披露的企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令人叹为观止。
事实上,在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草案还提出,将加强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并将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