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淘汰69台燃煤小锅炉 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85万千瓦
更新时间:2015-08-03 22:51
来源:
作者:
阅读:1526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7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3〕71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我市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动全市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朔州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同比2014年不低于4%和8%,力争达到6.25%和12.5%。
三、重点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35项任务。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 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 继续依法开展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 开展市区化工、钢铁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4. 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85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5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清洁生产。
5. 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4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 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原煤入洗率满足国家2015年度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煤炭局)。
7. 确保全面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燃煤锅炉整治。
8. 市区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全市至少淘汰69台燃煤小锅炉,各县区确保累计完成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8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9. 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0. 完成300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和工业企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1. 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由朔城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完成,朔城区政府牵头实施,市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完成。(责任单位:朔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区域的行动计划,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方面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研究,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四)发挥资金引导。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推进信息公开。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