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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位一体执法机制 助环境税突破双主体困局

更新时间:2015-08-04 17:4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744 网友评论0

      《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环保税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个让人关心的问题是,《环保税法》如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它为生态建设筹集资金,促进经济政治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健康福祉总量的核心目的。
  
  《环保税法》执法“双主体”的预设与安排,可能催生更多新的矛盾,加重环保税执法的协调成本,从而无法真正发挥《环保税法》的“环保”功能,背离立法者的美好动机。
  
  毋庸讳言,《环保税法》“双主体”执法资格的预设与安排,其设计者的出发点是为了既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专业优势,也发挥环保部门对污染监测的专业技术优势,从而真正发挥环保税的“环保”职能。但是,以此为基点的法律,可能遭遇诸多现实的复杂性、实践的可行性与未来的不确定性等等挑战,从而有意无意地背离《环保税法》的目的。
  
  因此,必须回到问题的原点。质言之,环保税执法“双主体”的设计,是基于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之习惯性思维,并没有从顶层设计理念出发,回归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进行定位和思考。事实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征税机构,征税是其基本的职责所在。因此,环保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同样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所在。至于《环保税法》执法面临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对纳税人污染行为的技术性监测之头疼,一方面,这是必然的。因为任何新税种的征收,都存在一个从不熟悉到逐渐熟悉,再到得心应手的过程。另一方面,环保税涉税污染行为的技术性监测问题,也是一个伪问题。因为环保部门对此已拥有一定的检测手段。而且,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与智慧。更何况,污染检测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之中,相信随着污染检测技术的发展,税务机关对污染行为实施监控的有效性也会越来越如愿。质言之,环保税执法“双主体”的设计,意欲把环保部门也作为征税主体的理由并不充分,反倒会加剧《环保税法》立法、执法、司法的复杂性,背离立法的核心宗旨。或许,税务的归“税务”,环保的归“环保”,这是最不错的理性选择。这显然是因为,唯有职责明确清晰,才不会扯皮推诿,《环保税法》才会发挥“环保”应尽的职能。
  
  当然,这并不是说环保等部门面对环保税立法、执法与司法,一点责任都没有,至少应作为环保税征管的第三方信息提供者与污染监测的技术指导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说,《环保税法》必须明确环保部门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准确性的责任,并对提供虚假环保税信息者,进行有效的“问责”与惩处。至于税务机关即将面临的困难,恐怕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学习与培训,并在实践中逐渐提高污染技术监测的综合能力一途了。
  
  或许唯有如此,《环保税法》才能彻底避免“摆设”的宿命。试想,如果通过努力,能构建一个“环保税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稽查与管理的核心职能,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提供纳税人的涉税污染信息”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环保税执法保障机制,环保税的“环保”职能才不会落空,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健康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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