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废液直排入河 被判环境污染罪领刑罚款
更新时间:2015-08-13 16:36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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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自处理废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因私自将含重金属铬、镉的废水排放到河中,严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暂存于吴江市某厂区内的废铁皮以及软管、泵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去年2月起,严某租用苏州市吴江区某厂房的东北角,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资质、明知私自处理含铜蚀刻废液及其反应混合液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自制反应池,非法贮存、处置含铜蚀刻废液,并将反应完毕后仍含重金属铬、镉的废水排放到河中。9月21日,严某从他人处收进含铜蚀刻废液,放置在厂内反应池中,非法处置上述含铜蚀刻废液。后被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27.05吨废液。经鉴定,该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监测,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铬和镉排放量均超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量(0.1mg/L)。其中,在厂区东侧的渗坑内积存水总镉为0.42mg/L,超过国家上述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5年1月20日,严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官表示,污染环境的个人或单位不单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处以刑罚,能对污染环境的个人和单位造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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