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法院集中宣判9起污染环境案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统一组织武安市、复兴区、峰峰矿区、邱县4个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9起案件13名被告人都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邯郸市首次对环境污染案进行集中宣判。
宣判案件主要涉及非法镀锌加工生产等问题
邯郸市环保局局长崔红志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后,邯郸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采取环保公安联合执法、错时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上半年,邯郸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680人(次),检查排污企业4340家(次),依法处理环境违法企业200余家。
同时,邯郸市加大重点案件查处力度,对环境保护部无人机巡查发现问题的12家企业,关停取缔1家、停止建设1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总额85万元,行政处理15名责任人,行政拘留7人。
据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9起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人,均系被告人在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镀锌件加工生产,利用渗坑、渗井等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13名被告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6人,其余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6~10个月。
今年以来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件32人
在复兴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犯罪一案的有关情况。
经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租赁复兴区偏僻位置一简易厂房,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
2014年10月24日,胡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的废水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直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
经采集废水水样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的144.66倍。
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生介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犯罪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100人以上中毒、10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死亡等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判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9起案件,均属后一种情况。
从审理情况和犯罪手段看,邯郸市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镀锌加工生产,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
近年来,邯郸市两级法院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判力度。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21件32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19人,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最低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今后,邯郸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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