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废水 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08-21 01:24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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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20日获悉,新乐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公开审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无证开办废旧塑料加工厂,自2012年开始利用购买的废旧塑料作原料,冲洗后破碎加工成塑料颗粒销售,张某自生产以来从废旧塑料中分拣出1吨左右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塑料输液瓶塞(部分插有一次性输液器插瓶针并带部分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进行清洗、破碎,清洗后将废水排入院外渗坑,然后再将破碎料直接销售给其他客户谋利。
新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了环境管理法规,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排放清洗医疗废物的废水,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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