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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10-28 11:03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作者: 阅读:3447 网友评论0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内蒙古。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4%以上,地级城市(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8%,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9.5%左右。到2030年,全区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为75%左右,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具体指标根据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特色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所有电石法生产PVC企业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汞触媒“高改低”改造,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各地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研究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二)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区要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或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严格环境准入,各地区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各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四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三)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工作。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健全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研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在水质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区要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自治区级巡查、盟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地区从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六)全力保障水生态安全。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地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所有旗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地区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达里诺尔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切实推进昆河、总排干等重污染水体的治理力度。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滦河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地区要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整治目标的70%。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八)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强化各地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是贯彻落实《通知》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通知》目标任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务求多措并举提高工作实效。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二)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区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区要逐项梳理《通知》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调查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以2014年为基准年,分水系调查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质现状,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同级各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考虑与2016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的衔接,各地区在制定、报批总体工作方案的同时,要将2016年度实施方案一并报批。2017年起,逐年度方案按时、按程序报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还要制定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通知>工作任务分解表》,加强与国家牵头上级部门的衔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同时,要加强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的部门衔接,环保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务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各地区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方案进行汇总,编制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围绕水质改善,筛选储备项目。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以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为导向,针对流域控制单元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任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前期材料准备、申报、实施、验收要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实施精准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项目的资金来源以地方资金为主,引导和鼓励多种投融资方式。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分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及相关支撑材料(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督查问责。  

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地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各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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