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首例公益诉讼案宣判
据新华社电10月29日,福建南平中级法院对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4名被告人在指定期限恢复被毁坏林地植被,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等。
>>案情
开矿毁林被诉
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当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向福建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4名被告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并由作为第三人的南平延平区国土分局、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南平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在未经采矿权审批主管机关审批情况下,李名槊与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将其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村的矿山及恒兴石材厂转让给3人。该矿区核定面积为0.0039平方公里,矿种面积为饰面花岗岩,采矿许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
法院审理查明,李名槊等4名被告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擅自将矿山范围扩大至原采矿点山顶整个范围。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期的情况下,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下方占用林地兴建砖混结构的工棚供工人居住。
2011年6月,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开采情况下,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仍然雇用工人用挖掘机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再次造成林地植被毁坏。
南平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名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4名被告人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判决
限期恢复植被
4名被告人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等16.5万元。延平国土分局和延平区林业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具有借鉴意义
南平市中院副院长林东波说,此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由社会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今后该类案件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