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方案
日前,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我区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明确取缔“九小”企业
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到202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包括黄河、泾河、葫芦河、渝河、清水河及湖泊、水库等15个断面)。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5个地级城市的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6.7%左右。到203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5%。并明确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九小”企业或生产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直排口
同时,明确到2017年年底前,全区32家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现有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7年年底前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有计划地实施星海湖、沙湖、阅海、爱伊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等湖泊生态补水,维持生态健康。2018年年底,中卫市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吴忠市南干沟、清水沟、青铜峡市罗家河、永宁县中干沟、灵武市灵武东沟、永宁县永二干沟、银川市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和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等全区重点入黄排水沟达到Ⅳ类水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实施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河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到2020年,固原市葫芦河、渝河等跨省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
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要求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5个地级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各地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17年年底,全区共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并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经整治不达标企业一律停业关闭
方案同时还明确,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每季度抽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各地级市要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落实赔偿制度。严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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