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环境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从涉嫌污染企业的车间外下水管中取样进行监测。孙俊杰摄
“2015年1月~11月,批捕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171件260人、起诉444件800人。共查办环境资源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35人,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渎职犯罪69人。”山东省检察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情况。据介绍,通过控申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来信来访、“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有效途径排查线索来源,截至目前,山东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6件164人。
发布会通报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高某海涉嫌污染环境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王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等典型案例。
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方面,特别是透过典型案例,山东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积累了哪些工作经验,取得了哪些初步成效,形成了哪些长效机制?
◆本报通讯员孙俊杰梁宇
除锈酸洗厂私排废液15吨,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5年12月23日,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的一起污染环境案正式宣判,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除锈厂厂主高某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除锈厂实际负责经营管理人俞某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起案件成为青岛市城阳区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环保公安联合执法,锁定污染环境违法事实
据了解,早在2015年4月20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就接到举报反映,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村老货厂建起一家大型除锈酸洗厂,将生产废水直排入河中。
当天,城阳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就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涉案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果不其然,当执法人员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位置迅速来到棘洪滩街道北万村北时,发现了一家私人作坊正在对铁件进行酸洗作业。这家作坊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排到外部环境。
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录像、拍照取证,并现场采集废水样本进行检测。公安部门立即封存现场,保全证据。随后,执法人员连夜将这家作坊的5名现场作业人员带至环保分局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4月21日,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通过与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领域刑事司法办案配合机制,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调查了解和跟踪监督,确认企业主高某海涉嫌犯罪,建议城阳区环保分局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在初步掌握作坊老板高某海等人的犯罪证据后,4月23日,这起案件被移送至城阳公安分局,并于次日被城阳公安分局予以立案。
此后,环保、公安执法人员经过多次现场勘察取证和技术核定,终于摸清了这家作坊违法排污的来龙去脉。
原来自201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海在城阳区北万村开设了这家除锈酸洗厂,雇佣俞某洪等多名员工,从事金属酸洗除锈。高某海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而是将除锈后的含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外的下水道。经环保部门检测,这家除锈厂排放的酸水pH值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总排放量超过15吨。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批捕企业主和实际经营管理者
2015年6月25日,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企业负责人高某海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发现除锈厂的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者为俞某洪,他在明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带领工人违法操作,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追捕俞某洪,公安机关于7月6日提请逮捕俞某洪,检察机关7月9日对其批准逮捕。
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城阳环保分局移送的高某海涉嫌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高某海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俞某洪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环保、公安、检察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采访中,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表示,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环保、公安、检察各部门联合执法、协调配合的成功范例。在案件的侦察、取证、勘验、询问、定性、移交、终结等各个环节,环保、公安通力协作,互相支持。通过此案的侦办,环保、公安、检察三部门逐步建立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了城阳区的环境污染犯罪对接渠道,为全面实现联动执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地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后,青岛市检察院与青岛市环保局重点加强了在环保领域内的协作配合,双方会签了《关于加强环保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城阳区检察院成功监督高某海涉嫌污染环境案,主要依托于信息共享机制的良性运转。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及时对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引导收集定罪的关键证据。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提出纠正漏捕建议,保证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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