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
3月13日,张伯驹在朋友圈里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一段原文:“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福建法院审结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0岁出头的张伯驹是我国老牌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总干事。作为自然之友历史上最年轻的总干事,近几年,他带领这家机构在全国各地提出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由于此前法院大多不熟悉此类案件,他得到的往往是“不予立案”的结果。
从2015年起,环境公益诉讼似乎一下子迎来了春天。相当一部分法院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变得顺畅了,更令人意外的是,首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还被写进了最高法的报告。
在张伯驹看来,这既是国家司法系统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是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有公益诉讼的案例。报告提到,贵州省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长期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行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行为违法。
今年两会上,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报告的现场,这起案例引起了不少代表的关注。大家热议的焦点是,环保部门不作为,居然会面临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每当代表们有这样的不解,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就充当起讲解员。他解释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开展的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在依法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仍然无效,社会组织难以成为合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诉讼。环境领域,水、空气、生态都没有代言人,检察机关可以代言。
徐安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12件,其中有3件就发生在江苏。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这些变化源于新环保法的实施。修改后的环保法写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对仍不履行职责或者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任务。
作为环境法学领域的专家,吕忠梅最切身的感受是,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学习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热情空前高涨,她接到的讲课邀请纷至沓来。
在她看来,司法机构对公益诉讼已经有了较高的认可,但立法只给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新问题需要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合伙人吴青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公益赔偿金该谁来管理,谁有权使用?吴青说,公益诉讼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很多都是天文数字,到底该由谁来支配效率更高是值得讨论的。
徐安的困惑在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身份尴尬:在公益诉讼一审中,检察机关的身份是原告,但如果到了二审环节,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方还是上诉方,目前还没有明确。
此次会议期间,吕忠梅向大会提交了两份建议,一是建议建立环境诉讼资金管理制度,二是建议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性质与目标之间的冲突。
吕忠梅说,目前的公益诉讼中,一旦原告胜诉,就会形成巨量的生态修复资金,此前泰州的6家企业就因公益诉讼面临1.6亿元的生态赔偿。这些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式尚无明确规定,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不仅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而且可能给公益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吕忠梅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修复基金,并相应地设计一套制度,保证生态赔偿资金统一用于生态修复。同时,在修复基金中划出一部分比例,用于补偿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让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不因为提起公益诉讼而陷于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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