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应关注两大问题
我国自1991年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后开始了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进程,从国家到地方越来越重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各地以地市为单位开始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如华东区域内所有地市均建成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直以来是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尤其是国家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后,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打击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力度不断增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越来越高。但随着监管的深入,医疗废物处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问题一:缺乏科学论证和规划,处置能力、工艺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一是部分地区处置能力不足,超期存放医疗废物。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纳入监管的医疗废物快速增长。但很多地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前缺乏科学规划和论证,导致省会城市和一些人口基数大、经济发达的地级市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超期贮存、露天堆存医疗废物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某企业露天堆存数百吨医疗废物达数月之久。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当处置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和超期贮存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是部分设区市人口少,医疗废物产生量不足以支撑处置装置正常运行。比如,在一个人口不足200万的设区市因本市人口少、经济欠发达,每日收集的医疗废物不足两吨,不能满足处置设施正常运行,有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会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超期贮存至少半个月,焚烧处置后再停炉。还有的处置企业虽然没有超期贮存,但启停炉频繁,可能造成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增加。一些处置量不足、频繁启停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还存在工艺落后、设备腐蚀破损等问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三是部分企业处置工艺路线缺乏论证,不适合国情。如部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采用高温粉碎先进技术,但处置设施环评和运行技术规范都表明,利用这种技术的处置设施只适合处置损伤性和感染性医疗废物,难以处置药物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和病理性医疗废物3种医疗废物,而目前医院很难做到将5种医疗废物分开收集处置。
问题二:处置设施工艺落后,运行维护不到位,处置过程存在二次污染
以华东地区运用最多的焚烧处置设施为例,一些企业焚烧设施工艺达不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一些医疗废物氯含量较高,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酸性气体,对设备防腐和烟气处置工艺要求极高。而目前有很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都因为腐蚀而破败不堪。
除了焚烧处置设施外,利用其他处置技术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状态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一些企业采用高温蒸煮法处置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工艺是指医疗废物进入高温压力锅内,高压下密闭后产生100℃以上的蒸汽,并且保证停留一定时间,使高温高压蒸汽充分穿透处理物,以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蒸煮后的医疗废物并没有达到无害化效果。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开展摸排评估。结合各地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契机,以省为单位联合发改、卫生等部门,对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摸排,科学评估辖区内医疗废物实际分布、增长态势和现有处置设施运行现状。
二是重新对医疗废物企业进行规划布局。以省为单位,按照区域辐射、资源整合、高标准建设原则规划布局。淘汰一批设备破旧、工艺落后、医疗废物量少、无法稳定达标运行的处置企业,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工艺先进、可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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