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法对大气污染说不
在日前召开的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经表决,历经3年调研修订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近期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在“十三五”开局之际,宁波用立法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说“不”,成为浙江省首个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制定法律的城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也“拔得头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去年刚施行,宁波市为何又要出台地方性法规?这一地方条例又有哪些特点?
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强调政府对大气环境治理的担当
“这个法规我们用了3年多的时间来制定完善,480多名宁波市人大代表都参与其中,收到了几千条老百姓的意见,可以说是凝聚了各方的智慧,希望出台后在落实和执行过程当中同样能做到最好。”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第二百货商店总经理黄炎水这样说到。
大气污染影响人们生产生活,雾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宁波市广大群众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近年来,宁波接连打出大气污染防治“组合拳”,开展包括治理大气污染在内的“三治理一提高”行动,实施调整能源结构、调节产业布局与结构、工业企业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整治、农村废气治理等六大专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15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02天,优良率为82.7%;PM2.5平均浓度为45μg/m3,同比下降2.2%,但与国家标准(年均35μg/m3)相比,尚存在差距。
为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为宁波市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根本性、长远性保障,《条例》应运而生。
那么,《条例》如何细化上位法的要求,彰显出宁波特色?
《条例》明确,宁波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考核,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扛起责任,担当好大气环境治理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治理决心,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对症下药明确防治重点,地方法规体现更多自主权
目前,宁波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相对应的,宁波市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作为《条例》规范的重点。
燃煤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从而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据统计,2011年~2014年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一直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电厂排放、工业锅炉、工业生产过程等是本地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
《条例》明确规定,宁波市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同时,严格控制对大气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区域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早在两年前,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超过了200万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交通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宁波同样需要重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出,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并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进出港远洋船舶的燃油质量等作了相应规定,要求港区内负责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同时明确,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质量标准。可以说,《条例》赋予了宁波更大的自主权。
在扬尘治理方面,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当地建筑渣土车和其他扬尘物运输过程产生的污染较重。虽然现有规定已经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但即便加装了所谓的密闭设施,也都非常简陋,而且大多数车辆装载的渣土高出车厢,无法密闭,运输中散落和遗撒问题严重;中心城区附近的矿山开采特别是机制砂生产扬尘严重,附近建筑和树木被尘埃覆盖。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查漏补缺细化上位法要求
“好的法律出台,只是第一步,只有真正落到实处才算真的成功。”黄炎水认为,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要明确责任主体,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人身上,必要时让企业与政府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到位,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
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叶明表达了相同的意见。他认为《条例》中的法律法规都非常细致,如何避免让这些法律法规流于形式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违法违规的污染企业要加强处罚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刚性执法,同时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司法保障,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根据《条例》,对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规定,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给予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计罚。对拒不履行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可以对其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是《条例》的另一个发力点。《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网络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条例》还提出,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此外,《条例》对上位法未明确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进行了明确,不仅责任清晰,且可操作性强。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公益活动是《条例》的又一个亮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史小华表示,《条例》不仅明确了法律责任,规范了政府、企业等各个主体的行为,也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条例》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有关专家表示,这些条款有助于提高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主动发布企业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将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对政府部门而言,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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