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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空气质量考核奖罚并举

更新时间:2016-04-15 09: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邵丽华 刘俊超 阅读:2324 网友评论0

河南省郑州市近日召开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会,会上公布了《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4月1日开始实施,罚款、约谈、限批等种种措施,为各县(市)区、管委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牢牢戴上“紧箍咒”。  

《办法》规定,市政府每月要根据辖区内国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考核因子综合得分情况,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考核因子为3项:PM10、PM2.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所占权重分别为40%、40%、20%。  

据介绍,考核分为两组:第一组包括市内5区政府(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政府)和3个管委会(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第二组包括5县市政府(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政府)和上街区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对每组考核排名前两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奖励,排名后两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扣款。  

据悉,奖励也并不是好拿的,按照规定,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中有1项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升的,将取消奖励资格。  

《办法》还规定,在年考核中,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50万元财政奖励;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50万元。  

同时,《办法》明确,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政府或管委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约谈辖区行政主要领导。对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政府或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暂停辖区内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直到连续3个月退出后两名后,方可申请解除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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