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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毒地”公益诉讼已受理

更新时间:2016-05-24 10:04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阅读:974 网友评论0

近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毗邻毒地事件有了新的进展。涉嫌污染常隆地块的三家企业被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今天上午,该案原告、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晚记者,此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等相关费用。

环保组织起诉常隆化工等三公司

今天上午,“自然之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月20日中午,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常州市常隆地块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了解,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讼材料,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

民事起诉书指出,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常外“毒地”事件说明该污染场地对周围环境仍然有严重影响,其主要是污染地下水及周围土壤、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原告方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等相关费用。

仅毒地鉴定费用就需百万

据媒体报道,5月12日,常州市副市长史志军及常州市环保局负责人等一行五人到访自然之友,与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代表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就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交流。

对于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史志军表示理解,认为这是社会组织推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此案形成“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的王主任告诉法晚记者,从今年4月“常外事件”曝光后,自然之友第一时间就组织了紧急讨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该污染场地相关信息及其对周围的影响,并且马上派志愿者赶赴现场了解一线情况。同时,向常州市环保局及其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王主任介绍,“常外事件”说明了该污染场地对周围环境仍然有严重影响,其主要是污染地下水及周围土壤、大气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之友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定资格,所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目前土地污染鉴定方面的费用和技术要求是比较高,全面鉴定甚至需要花费上百万。王主任表示,本案也面临此问题。“在起诉时还没有做详细的鉴定,不过法院受理后我们会依法先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另外之前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会提供相应帮助。根据法院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鉴定的工作。”王主任介绍。

专家解读立法应将所有利益方捆绑在一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明德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常州毒地案”这类事情在将来可能还会不断地被披露出来。

从制度上来讲,主要还是缺少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的土地进行整治、修复,对于建设用地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曹明德说,“目前来看,相关方面的制度可以说是欠缺的、不完善的。”

曹明德建议,完善土壤污染方面的规定,可以考虑设置为一旦出问题,造成污染的人、土地所有权人、投资人、污染物质的运输者以及给造成污染的人贷款的银行等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应进一步明确责任,把所有的相关的利益方都捆绑在一起,才能实现更好效果。”曹明德教授说,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如果规定之后,经营者可能就需要考虑产权潜在的风险,更为关注土地之前的状况。

从这个意义来说,现在很重要的一点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制度,特别是土地污染防治法。此外,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巨额的鉴定费用的问题,大多数的环保组织在这方面是比较困难。难以承受这个高额的鉴定费,阻碍他们进行公益诉讼,影响他们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近期各地环境公益诉讼多发

江苏徐州:5案被告人获刑后被追民责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这5起案件的原告均为“中国绿发会”,被告分别是沛县人民法院审结的5起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绿发会对这5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28万余元。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这五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指直接排放工业废液,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经法院审理,这5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于2015年12月20日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这5起案件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来徐州市审理的第一批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均是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之后又被追究民事责任。

另外,此前,还有一起已获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4月11日,江苏徐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徐州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

江苏淮安:非法开采玄武岩被诉侵权

4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开审。该案原告为淮安市环境保护科学学会,要求被告袁某、王某芹赔偿侵害生态环境、非法开采玄武岩损失1819859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万元。

庭审现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袁某无证非法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石,且经责令拒不停止开采行为,不仅破坏了玄武岩矿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对这一地区今后矿产资源的规划与合理开发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造成了严重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湘潭:垃圾渗漏企业被判赔百万

5月16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0余万元。

2015年5月20日,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得到消息,称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隶属于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渗漏,导致附近大片池塘死鱼。据村民介绍,村上池塘的水原来一直清澈,2015年3月开始,陆续发现池塘内出现死鱼,水的颜色也变黑。

从2015年5月20日开始,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将现场采集的水样,通过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化验,水样中的COD、氨氮等因子超标严重。据介绍,志愿者共采集4次水样,几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均得到类似结果。

2016年5月9日,经过现场联合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及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确认了被告污水泄漏量,同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0余万元。5月15日晚上,株洲市中院公布了这一结果。

甘肃陇南:

尾矿泄漏被诉

恢复环境原状

5月19日,甘肃省陇南市检察院向陇南市中院发出陇检民支诉(2016)1号支持起诉书,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西和县“11·23尾矿泄漏事故”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陇南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选矿厂发生尾矿泄漏事故,3000立方米以上尾矿砂浆溢出流入太石河及西汉水水系,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2016年1月2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该事故向陇南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谁能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11年10月9日,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曾针对云南曲靖重金属土壤污染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该案是中国首例由草根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成功提起的公益诉讼,至今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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