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排污行为呈现多发趋势 如何走出“以邻为壑”困局?
近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消息称,“太湖垃圾倾倒事件”涉事的8艘垃圾运载船只已押解回上海,船上建筑垃圾将被规范处置。上海方面已做好消纳准备,“船上的垃圾将全部运往老港的建筑垃圾应急处置场所,进行规范处置。”对于涉事企业和个人,上海目前正在配合苏州警方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上海将会相应地予以行政处罚手段,从严查处。
异地排污行为呈现多发趋势
近年来随着上海的建设和发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日渐紧张。上海近年来在不断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如浦东机场外围的围海造地工程建设中,就利用了部分工程渣土。此次涉及的垃圾基本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成分复杂,需经分拣后才能资源化利用。上海正在着手进行系统性研究,如在收运处环节能做到适当分拣,这部分建筑垃圾80%—90%可以实现资源化利用。
据媒体报道,在此之前,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宕口堤岸已被倾倒垃圾约1.2万余吨。这些垃圾都来自上海。垃圾转移如同走私一样,其动力是经济利益。因此,要反思垃圾管理的制度设计,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其实,异地偷排污染物这种“以邻为壑”的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多发趋势。异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据专家研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统计范围之内,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往往几车废水下去,就可能让多年的治污减排努力化为泡影。
一些企业之所以想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双重侥幸心理。一方面,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农村地区倾倒,运输时间也专挑夜间,“暗度陈仓”的现象屡禁不绝。
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法律层面的错误认识。一些实施异地排污行为的企业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金蝉脱壳。在不少案件查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都声称,对运输人或处置人跑到异地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严格立法打击垃圾非法转移
从公开报道看,上海垃圾偷倒江苏,非偶发事件。针对此类事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要建立严厉处罚制度,打击垃圾非法转移和偷倒一般垃圾的行为。目前,国家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有严厉处罚措施,但是对一般废物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个人非法转移和偷倒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或处罚太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338条的严重污染环境罪。而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但目前许多地方还没有对一般垃圾私自跨地区转移处理作为处罚规定,有些则刚开始规定。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其次,要反思垃圾管理的制度设计,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发生这样的垃圾转移,其动力是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要求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成本的差异,这种差异增大就会产生一般废物的转移动力。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抑制垃圾地区间转移,采用非完全计量收费,如将一般垃圾收费分解成两部分,即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固定部分并不与垃圾量直接挂钩,如生活垃圾收费根据住房面积,其它一般废物根据生产规模等;而变动部分与垃圾量直接挂钩。这样操作之下,单位垃圾量收费显著降低,垃圾跨地区转移的经济动力也就会消除。
最后,应该正确认识垃圾减量的目标要求。上海市曾经将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作为上海市“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至2015年确保人均生活垃圾处置量减少20%,到2020年力争减少50%。但是,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很多垃圾都是由人的消费产生的,如果人口增加,同时又千方百计扩大消费,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垃圾减量目标是想当然的想法,也许这才是发生垃圾异地倾倒的重要原因。另外,有些地方不仅不切实际地提出垃圾减量化具体指标要求,还提出超量征收较高处理费的经济措施。这些措施也许初衷是好的,但实际结果却可能助长垃圾跨地区非法转移发生。
因此,要想堵住垃圾偷倒的监管漏洞,各地必须要积极探索建立垃圾处置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尤其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处置单位的监管。针对一般垃圾转移过程中流动性和隐蔽性强这一问题,在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除了重罚之外,应积极运用好鼓励公众监督这种有效的办法。例如韩国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后,为打击个人偷倒垃圾,一方面重罚,另一方面鼓励民众举报,规定将罚款的80%奖励给举报者。
监管布局应各有侧重
笔者认为,这起垃圾倾倒事件提醒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置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出现确需转移至外地处置的情况时,应加强商榷并经接受地同意后,方可转移,确保垃圾有效处置。
当前,垃圾处置管理比较薄弱的原因大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处置单位为了降低处置成本,在收到生活垃圾后将垃圾外包,交由没有处置资质或处置成本低的单位处置,从而赚取差价;另一方面,个别环卫部门负责人为了牟取私利,擅自将垃圾直接交由他人处置,以牟取私利。
基于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一定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以生活垃圾处理为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生活垃圾处置一般模式为: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环卫部门招标的单位清扫、收集后,统一交本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或交由属地的垃圾焚烧厂、资源分类利用厂家处置,环卫部门和处置单位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处理费用由环卫部门支付。可见,抓住地方政府及环卫部门和处置单位的责任落实,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地方政府应将垃圾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确保垃圾处置能力与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带来的剧增垃圾量相匹配;加大对相关部门的督查力度,加强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信息调度,建立可追踪、可查询的运输、处置台账,确保每一车船的垃圾得到安全处置。要抓住经济利益这条主线,让守法者受益、让违法者受罚,让政府付费和环境效益相匹配。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垃圾产生地政府要开展倒查,对环卫部门、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等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配合妥善处置倾倒的垃圾,切实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当前,要积极探索建立垃圾处置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尤其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处置单位的监管,确保处置单位符合环保规范,做到正常运行、达标排污。同时,杜绝垃圾跨界倾倒应三管齐下,在提升垃圾处置能力的同时,消除垃圾处理黑色利益链的关键是要落实垃圾产生者主体责任,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
当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联合执法存在真空地带,异地排污的车辆和运输不归环保部门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公安部门又不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因此,除了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侧重的监管布局。比如,对异地排污的现场执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门主导,而环保部门则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及最终流向进行全过程管理。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这样,异地排污才会逐渐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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