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适用两大领域政策文件早有体现
本报8月19日刊登的《推进PPP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基础设施PPP项目推进有望加速》一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但也有业内人士对于PPP在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如何划分表示困惑。为此,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特地梳理了近两年中央层面相应政策文件,发现其中对PPP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两大领域早有了充分的体现。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文件第九条,“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2.《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文件第二十九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指出: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文件对“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明确指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4.《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文件第一部分,“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中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文件第二章“项目识别”的第六条中明确指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6.《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文件在“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部分中强调: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以上文字由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赵超霖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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