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通过《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近日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确定湿地名录等工作汇报,讨论《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全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整改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特别要严肃处理监管、审批、执法等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工作格局。
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强调,整体性生态条件是黑龙江的宝贵优势资源,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吸取过去工作中的各种教训,特别要充分体现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与大气污染相关的突出问题并举一反三;二是在产业发展中,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产业要坚守环保底线,新上养牛养猪等畜牧业项目要有基本技术标准;三要针对秸秆焚烧、小燃煤锅炉淘汰等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明确、符合发展阶段、分寸合理的强制性规定;四要坚持权责对等,凡有审批权限和执法职责的部门都要对未经许可出现的问题承担禁止性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此外,会议还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强调要做好湿地命名工作,增强可识别性,切实加强对全省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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