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山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确定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办法》明确了补偿依据、补偿对象和补偿模式。以自然保护区现存各类问题为导向,山东建立了12项指标、58种情形的考核指标体系,逐一确定了相应的分值,满分为100分。同时,明确了考核方法,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的自然保护区,须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按照《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办法》指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自然保护区绩效评估和考核。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考核。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30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应当年支出完毕。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理规范,提高使用效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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