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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参与需要理性发声

更新时间:2016-11-14 10: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865 网友评论0

在参与环境舆论发声之前,有必要先学习了解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理解透了再发声。这样不仅不晚,而且会更加有理、有据、有力,更能体现公众参与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反之,不仅不能达到积极参与的良好初心,还会误导他人,造成消极影响。

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为重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互联网为平台,媒体和公众广泛参与、多方评论,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无疑是一件好事。但笔者发现,近期一些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围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举措在网上发出的声音,有点儿“跑偏”。

如“某市频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目的是为市领导争政绩”、“某市拦车进城涉嫌为了监测数据好看”、“某地禁止在市区露天烧烤保的只是监测数据下降”、“某地强迫工地停工并在街头洒水有造假嫌疑”等。其实,在重雾、静稳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形成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减排、控污举措,可以大大减轻大气污染程度和对公众健康的伤害。这些本来应该是减排的基本措施,但有些人却带着情绪对这些工作进行不恰当的解读,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也被误导进而跟帖炒作。

这些评论和网帖,意在批评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有偏差、不实在,甚至认为是在造假。笔者认为,不论是媒体还是网友,对于大气治理工作的关注、热情值得充分肯定。为了促进大气环境质量得到切实改善,我们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特别是对数据造假、工作不实的行为必须严厉批评、坚决打击。但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是应急响应过程中采取的紧急措施,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包括舆论环境的支持。因为不恰当的观点态度,不仅不利于有效推动大气治理工作,还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和治污信心。

实际上,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根本目标,全面掌握大气污染状况、科学分析污染来源,为精准防治服务而开展的大气污染监测,监测点按国家规定一般都是设置在各地的主城区、人口密集区。所以,遇到极端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管控措施,一般也都是把应急管控区域划定在主城区、人口密集区,目的就是将污染峰值削减下来,最大限度减轻对公众的伤害。由此引发的一些误解和非议,也是源于一些人不知道监测点设置与公众健康需求关系和其相关法规要求造成的。

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应急响应的措施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让更多人了解、支持为了改善环境质量采取的必要措施。

对于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五条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对于拦车进城、禁止露天烧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同样,国家相关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法规也作出“禁止大型车辆和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在人口密集区域通行”的严格规定。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对于工地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第九十六条中明确提出了停工的要求,而且在第六十九条中还对工地日常的管理有下列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对城区洒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不仅对工地日常洒水抑尘有明文规定,而且第七十条还有这样的表述:“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其实,在城区实施洒水,有时不仅仅是为了降尘。在夏季,京津冀不少城市的臭氧不降反升,污染严重。臭氧的活泼度较高,在常温常压下臭氧在水中的溶解度比氧高约13倍,比空气高25倍,臭氧分子结构是不稳定的,它在水中比在空气中更容易自行分解。所以,采取洒水措施可以起到有效降低空气中臭氧浓度的作用。

由此可见,限车、洒水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都属于应急状态下必须采取的行动,这也是法定的行为。如果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应该说治理措施落实不力。但采取了这些应急措施,反被人误认为是造假,就有失偏颇了。这样不仅对于改善大气环境不利,反而会伤了人心。

让我们来看一看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数据造假。环境保护部2016年1月下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通知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并列举了14种情形为篡改监测数据。如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等。此外,有8种情形为伪造监测数据,如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等。

此外,对于打击监测数据造假,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配套管理办法。如河北省环保厅出台《河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办法》,不仅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的要求,还细化办法,提出了有17种情形的均视为人为干扰空气站采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异常的造假行径,如擅自变更、移动、增减环境监测点位;人为遮挡、干扰、破坏采样切割器或采样管道,采样切割器与监测项目不一致;擅自遮盖或转动室内(外)监控设备,逃避监控,造成数据异常等。

从上述法规、办法等条文中可以看出,认定监测数据是否造假、是否人为,是有规定可循的,不应被随意猜测和怀疑。公众参与、媒体监督也需要依法依规行事。因此,在参与环境舆论发声之前,有必要先学习了解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理解透了再发声。这样不仅不晚,而且会更加有理、有据、有力,更能体现公众参与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否则,不仅不能达到积极参与的良好初心,还会误导他人,造成消极影响。

媒体也好、公众也好,对大气污染防治发出的很多舆论、建议和批评,在不同时期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是事实。但要坚持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剔”杂音、“净”舆论。只要这样,才能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共护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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