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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治 维持“霾”入法

更新时间:2016-11-24 09:5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阅读:1467 网友评论0

针对霾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属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争议,今天上午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给出答案——维持“霾”入法,作为气象灾害的一种进行防治。同时,将霾等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第三次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的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不过,在该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霾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是否属于气象灾害?成为争议焦点,霾能否入法一度存疑。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目前,通过跟国家相关部门、市政府部门的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已达成共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维持其入法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

为避免歧义,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例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同时还将第四章的名称修改为“隐患治理”。

修改完善将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法制委员会还认为,本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厘清气象灾害预报部门和隐患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防”和“治”的关系,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此次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相应内容,即将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

权威解读霾入法促政府部门尽责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采访时透露,把霾纳入气象灾害防治,并通过立法规定下来是有必要的。这是北京市面临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符合气象科学规律的。因此,本市的气象灾害防治条例制定中,仍然维持“霾”入法的规定。这从侧面也表明了政府对治理雾霾的重视。

该工作人员坦言,过去气象灾害的定义里只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霜冻、大雾等,并没有“霾”,国家层面的气象灾害条例里也没有把“霾”列入其中。但现在“霾”已经成为气象部门报道的“主角”之一,已经既成事实,大家要正视它,要建立共识。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这才是将霾纳入立法的真正意图。

霾入法助京津冀协同防治

目前,全国已经有多个地方性法规将霾纳入立法,北京并不是独一份儿。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曾表示,此前“霾”的问题尚未凸显,其列入气象灾害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不过,经认真研究,市法制办认为应当把“霾”列入气象灾害。一方面“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

另一方面,“霾”的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此外,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法规调整范围。

其他亮点发布预警存重大过失将追责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有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以保证气象灾灾害防治有效进行。为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此外,增加一款关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大型群众活动需据预警调整方案

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提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调整活动方案,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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