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自“水十条”于2015年4月正式实施至今,率先迈出新时期我国应对水污染形势的步伐以来,“水十条”上位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工作也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明确了修法的必要性并介绍了重要修改内容。
修法必要性凸显
据陈吉宁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他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修法必要性凸显。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
陈吉宁认为,为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十条”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陈吉宁表示,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内容涉及六大方面
陈吉宁介绍,草案主要明确了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修改、增加内容。
其中,根据说明,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
在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说明指出,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在饮用水安全方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内容,比如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等。
而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根据环保法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