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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三次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向沙漠排污最高罚50万

更新时间:2017-01-17 09:09 来源:谷腾环保网 作者: 阅读:7392 网友评论0

  

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分别针对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杨涛利  

全面修订施行5年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2月1日获得审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67条,从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对依法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和环保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怎么体现“兵地同治”?  

建立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协调机制  

《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及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区及重点区域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和企业等环境保护有关重大事项,组织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协调机制。  

据介绍,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于去年3月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及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牟振江表示,由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军区、兵团,有些环保事项,需要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此次修订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写入《条例》。  

《条例》第7条规定,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兵团与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修订后《条例》有啥新内容?  

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环境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等内容,更加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条例》第38条规定,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托城镇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条例》还明确,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兵团、企业和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各方面的责任方面,《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如何强化具体措施?  

分别针对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做出针对性的规定  

“为确保环境质量达标,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说。  

在改善大气质量方面,《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原煤、粉煤、各种可燃物;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设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强调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区域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改善水环境质量。  

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针对城市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设高污染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此外,《条例》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有偿转让排污权。  

能否确保监管到位?  

在监管手段上出硬招,加大处罚力度  

在监管手段上出硬招,这点充分体现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还拿出了按日计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行之有效的硬措施。  

《条例》设置了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等。  

对于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因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等行为的,《条例》明确规定,要对相关地方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为什么重新修订《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后,分别于2005年和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尤其是在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施行5年来,规范和确立了新疆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理、环保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厅长哈丹·卡宾说,一方面,新疆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建设美丽新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尚有差距;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进行了修订,大环保工作格局逐步显现,环境保护管理的思路、方法和手段发生了重大变革与转型。为了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有效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修订《条例》作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旨在通过法治,更好地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更好地推进美丽新疆建设。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说,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更加符合新疆实际,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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