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企业被处以100万元“顶格处罚”
因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山东省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受到了100万元“顶格处罚”,这样的重罚并非个案。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环保局对7家企业8起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惩,总罚款金额达261.5万元。
逐一查明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济南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违法信息,7家环境违法企业中,3家涉及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7年1月12日,济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烟气排放情况进行手工检测,1号烟囱外排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达到4582mg/m3,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228.1倍。
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煤制气发生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折算氮氧化物浓度1588mg/m3,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1中建材工业平板玻璃中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176倍。此外,这家单位40m2玻璃窑炉煤改气项目主体工程在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1月16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锅炉总排口外排烟气进行手工检测,烟尘折算浓度达到25.8mg/m3,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规定的烟尘浓度排放标准的0.29倍。
记者看到,除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部分企业还存在噪声超标、无组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委托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西厂界北昼间噪声值为63db(A),超过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限值3db(A)。
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未按照《关于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安装高架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督办通知》文件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重影响全市高架源管理工作。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焦炉推焦、拦焦、熄焦过程中部分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山东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悦山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评审批意见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造成了较严重的扬尘污染。
8起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金261.5万元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济南市环保局分别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市环保局对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罚款。
针对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0m2玻璃窑炉煤改气项目主体工程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处以8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公布信息,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经被记18分,列为“红标”企业。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
对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界噪声超标,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10日内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山东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限期10日内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30日内整改,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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