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审理一起电镀污染案
更新时间:2017-04-21 10: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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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就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非法建设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某共同出资,由刘某某担任主要技术人员,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许可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孙陶镇姚村东地非法开设电镀厂。3名被告人将电镀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液直接排入厂中的土坑内,后被临漳县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获。
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渗坑废水水样监测项目pH值为2.12,总锌浓度为392mg/L,总铬浓度为1.48mg/L;排污管废水监测项目pH值为1.75,总锌浓度为194mg/L,总铬浓度为1.22mg/L。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镀厂排放渗坑废水的总锌浓度超标261.3倍;排污管废水总锌浓度超标129.3倍。
临漳县人民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液,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结合河北省和邯郸市正在开展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临漳县将继续加大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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