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为何还如此理直气壮?
本报日前接到举报线索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批建不符、危废存放不规范等问题。记者随即赶赴沈阳探寻究竟。
举报材料称,这家名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在生产工艺上并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干法熄焦设施,而是另行建设了一套湿法熄焦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堆放了大量危废,但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此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经常超标排放。
据了解,此前环境保护部曾多次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6年4月该企业曾因欠缴排污费而被环境保护部公开通报;2017年3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公告》中,该企业更是由于2016年前三季度排放严重超标且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被公开通报。
在辽宁省环保厅网站上记者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10月曾被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停产整顿,“要求企业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改造”。但据记者了解,企业从被下达停产决定至今从未停产。
举报称,在企业厂区内堆放有不明废物,上有简单防尘网进行覆盖。据了解,厂区内堆放的是老厂搬迁时一同运过来的污染土壤,由于没有处置只能暂时堆放在厂内。
采访当天,记者到达时,恰好遇到企业熄焦,滚滚水汽从熄焦塔冲天而起。在记者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期间,平均每10分钟左右就会冒出这样一阵浓重水汽。
为何企业拒不停产?为何当地环保部门没有进一步采取处罚措施?在得到了第一手资料后,记者向企业亮明身份,希望能够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核实情况,但在等了2小时后被告知企业有关负责人外出开会。无奈之下记者只好前往沈阳市环保局了解相关情况。
“现在企业对之前的停产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了,我们也管不了。”在沈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
疑问一:环评文件疑点重重
在沈阳市环保局记者见到了市环保局审批处、大气处、法规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据沈阳市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2008年9月通过环评并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备煤车间、炼焦车间、煤气净化车间及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并在同年通过了沈阳市环保局的环保验收。
而在企业的环评报告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备煤车间、炼焦车间、煤气净化车间、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贮运工程等,工程最终采用干法熄焦,需要检修时采用湿法熄焦。”
不仅如此,在环评中的工艺图中也清晰地注明了:“设计采用干熄焦装置,湿法熄焦系统作为备用装置。”
由于是备用装置,环评报告中对于湿法熄焦设备的要求及使用只有寥寥数语,没有任何数据标准和工艺流程图可供参考。
疑问二:企业跳过试生产
而当记者问及企业是否存在批建不符的情况时,沈阳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在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企业由于“回收热源去向没有落实暂未建设,本次验收不包括干熄焦部分;根据市发改委文件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干熄焦项目实施计划,待干熄焦装置建成后,干熄焦装置另行验收。”
这也就意味着,原本只能在设备检修时使用的备用设施就这样成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艺设施,并且这套湿法熄焦设备在环评报告中几乎看不到其“身影”。
按照程序要求,企业在项目环评批复并建成后,应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在获准后才能进行试生产,待产能达到设计产能的60%以上时方能申请环保验收。截至记者发稿前,沈阳市环保局与经开区环保分局并未能出示该企业试生产申请方面的文件。但据记者了解,沈阳市环保局并未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进行任何处罚。
疑问三:竣工验收合法性存疑
暂且不提没有试生产批复,沈阳市环保局是如何对项目进行验收的。在沈阳市环保局随后提供的一份说明文件中记者看到:“项目施工期开展了环境监理,并于2012年12月开展了验收监测,污染防治措施已建成……考虑到该项目是民生项目,当时干法熄焦装置又不具备建设条件,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可以分期验收的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经集体审议决定,对项目已建成部分进行有条件分期验收。”
据记者了解,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这表示,只有在环评中明确注明了分期建设的项目才能够采用分期验收。而记者并未在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中看到相关注明。
在采访中,沈阳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生产工艺确实与环评批复的工艺不符。“当初应当进行一个补充环评。”这位工作人员私下向记者表示。
正是由于这“根子”上的缘故,企业开始变得“理直气壮”。沈阳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企业进行处罚,要求其停产整改,但企业从未停产,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罚意见,也一概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诉讼。“我们现在也特别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
实际生产工艺与环评工艺不符,也没有试生产申请,环保部门为何对企业“放行”?仅仅由于“干法熄焦装置不具备建设条件”这一句模棱两可的话就可以视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既然不具备建设条件,当初项目环评又为何能够通过?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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