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t/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获悉,近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t/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具体内容
绥化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t/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的请示》(绥绿能〔2017〕2号)及附送的《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t/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厅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属于新建工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主体工程建设1台4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1台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180m3/d渗滤液处理站、1座400m3贮煤库、1座500m3灰仓、1座500m3渣仓、1座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空压站、2台机械通风冷却塔、2个10m3储油罐、飞灰固化车间、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接收储存及预处理系统、垃圾给料系统、点火助燃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灰渣综合处理系统、化学水处理及电力接入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生产、生活用水取自呼兰河地表水。工程总投资26975.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65.87万元。
2013年8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黑环审〔2013〕237号)。2015年6月,环评批复中的“1台400t/d循环流化床炉垃圾焚烧炉及配套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1.贮煤库、输煤系统处理后的气体由“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变更为“通过垃圾仓和卸料大厅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引至焚烧炉”。2.灰仓、渣仓处理后的气体由“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变更为“通过20米高仓顶排放”。3.除臭方式由“采用生物滴滤床除臭系统”变更为“采用植物液除臭喷雾装置”。
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烟气经SNCR系统脱硝、半干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采取“3T燃烧”控制技术避免和减少二噁英产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后通过楼顶烟道排放。
(二)垃圾运至封闭厂房后送至负压垃圾仓和卸料大厅,垃圾仓的通行门为双层密封门,在垃圾运输廊道设置了植物液喷射系统。渗滤液通廊及泵房、调节池采取密闭式并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在垃圾仓侧壁平台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及15米高排气筒,厂区四周种植树木。
(三)贮煤、煤破碎、垃圾卸料平台(含垃圾仓)、燃料(煤、垃圾)输送系统、灰仓、渣仓、消石灰仓均为全封闭式结构,灰仓、渣仓、消石灰仓顶部设有布袋除尘器。飞灰输送采用气力输灰装置并通过管道输送至灰库,经加湿搅拌机加湿后装车运至固化装置。
(四)灰库、飞灰固化车间、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等地面进行水泥硬化防渗。初期雨水、垃圾渗滤液、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纳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厂区绿化、冷却塔补水和冷却用水补水,不外排。
(五)风机和空压机的进出口及锅炉点火排气管加装消声器,高噪声设备均安装在封闭车间内并采取安装减振降噪垫、配套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
(六)飞灰经水泥+螯合剂处理工艺固化后交由绥化市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机处理后送至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机油、废布袋、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危废暂存间位于飞灰固化车间内,地面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垃圾仓设置了事故风机,垃圾渗滤液泵采用1用1备设计,柴油贮存罐区设置了围堰。
(七)企业制定了污染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在企业门口设立显示屏,对主要运行工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建立了活性炭使用台账。
(八)根据绥化市北林区东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黑龙江省广达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厂区现状图,通过验收组现场检查,厂界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九)根据《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红兴水库水源地的影响分析报告》及技术评审会专家组的意见,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在红兴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之外,在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红兴水库的影响可被环境所接受。据此,绥化市人民政府出具了《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红兴水库重新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函》(绥政函〔2017〕29号),同意在绥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红兴水库作为城市备用水源。
(十)企业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并在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焚烧炉锅炉废气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排放浓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食堂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硫化氢、氨和臭气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在环评批复总量指标范围内。
(二)验收监测期间,污水站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8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三)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四)验收监测期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飞灰经螯合固化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垃圾填埋场的进场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进一步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红星水库、周边村镇、农田、农作物、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及危险废物固化等工作,一旦出现污染及企业不正常运行情况,立即停产整改并对污染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高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应急系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和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你公司承诺,2018年完成另一条1台4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建设工作,建成后工程整体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请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工作。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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