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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颁布以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梳理

更新时间:2017-06-08 09:41 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作者: 阅读:2694 网友评论0

一、对四大类环保设施公开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62号  

2017年05月05日,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主要有四大类需要公开的环保设施:  

环境监测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影响: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二、对五类“水十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环环评[2016]190号  

2016年12月28日,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该文件针对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影响: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对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环水体[2016]189号  

2016年12月28日,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发证范围:  

(一)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三)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试点城市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  

(四)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影响: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四、对排污单位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号  

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影响: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主要内容和样本文件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  

环水体[2016]17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  

工业污染防治  

城镇污染治理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水资源节约保护  

水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科技支撑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影响: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采用评分法、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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